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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东律师
王卫东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工伤2008-11-29|人阅读
(本案例2008年11月15日在铜山人民电台播出)[案情] 2006年3月,某电脑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6年4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8年4月止。2007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文凭是假的,遂决定通知李某,从2007年11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06年4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嗣后,该电脑公司对李某2007年10月份工资仅支付了一半。李某不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2007年10月份工资,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 [评析] 1、双方所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以假文凭同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责任亦应如何承担呢? 本案劳动合同无效,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从一开始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无约束力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已付劳动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某电脑公司应向李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 3、李某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补偿金 因劳动合同无效,李某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故对李某经济补偿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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