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随意变更员工岗位,仲裁败诉
案情介绍:2008年5月,李某与武汉某酒店签订了3年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担任饮食部经理。2010年3月,酒店董事会未与李某协商,将其调任客房部副经理,并相应降低了李某的薪金。为此,李某多次向酒店董事会交涉,酒店一直没有改变决定,又以其工作能力差为由,将其辞退。李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仲裁机关裁定李某胜诉,双方均未再至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未依法行事遭败诉是可想而知的。劳动合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从本案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来进行。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条款的建议,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变更。
第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对工作岗位或其他将来可能变更的事项作出约定,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后,用人单位依约安排劳动者不同岗位,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属于法律上劳动合同变更。
第三,劳动者在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及调整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也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变更其工作内容。
第四,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当依法给予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减免责任外,因变更劳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合同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