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某电力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担任其与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本诉及反诉的一审代理人,依据双方的举证质证等开庭查明的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本诉部分的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系代销关系;
1.电力公司提供的仪表公司《授权书》可以证实双方系代销关系;
2001年,仪表公司为开拓---市市场,授权其公司职工甲和电力公司全权代理---市业务开拓,并出具《投标法人代表人授权书》,该授权书明确说明如下事实:
a电力公司代表仪表公司全权办理针对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b电力公司办理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
c仪表公司对电力公司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d授权期限从2000年5月30日到2002年12月30日;
e授权期限内电力公司签署的一切文件为不可撤销的文件。
2.双方签署的电表买卖合同是代销行为中的一部分。
原被告双方为了开拓---市电表销售,利用电力公司的单位优势,由电力公司直接针对开拓的客户签订仪表公司的电表买卖合同,同时原被告双方也签订了该电表的买卖合同,由于授权委托书的存在,能充分说明上述两类合同均是代销不可或缺的部分,根据双方下列在实际履行情况也可以看出买卖合同其实为代销合同的部分:
a仪表公司向电力公司陆续分19次开具增值税***,却没有直接向电力公司履行一次供货行为,并且双方一直没有任何纠纷和异议。
B根据庭审中仪表公司明确肯定直接向电力公司合同客户收取过50万元的货款。
3.仪表公司提供的电表使用客户《证明》也足以说明客户收取的是仪表公司电表:
仪表公司提供的---供电支公司、---供电供应分公司、---区供电局均证明收到的是仪表公司送来的电表,而非与其签订合同的电力公司送来的电表。
二、电力公司并不欠仪表公司电表款;
1.接上条所述证明结果,电力公司没有收到仪表公司的电表,也不存在向其支付货款的责任;
2.电力公司作为代理人,只在已经代收的部分承担付款义务,但事实上电力公司现并不存在付款义务;
仪表公司举证证实电力公司代收的货款为榆社供电支公司1900只电表和晋中供电供应分公司4000只电表款,总货款为28万元,而电力公司提供了2001年11月30日、2002年1月29日、2002年1月23日分三次电汇至仪表公司402346元,加上后来开庭时提供的2005年电汇10万元的证据,已超出应付代收款部分二十多万元,所以电力公司已不具有付款义务。
三、电力公司并不欠仪表公司税金;
仪表公司主张其为电力公司多开具的增值税***,并且电力公司已经办理了抵扣,应向其退还税金127419元,但并没有提供和说明应退还税金的计算方式和证据。就该税金而言,电力公司也不具有任何责任,理由是:
1.电力公司没有受益,不负退税责任;
电力公司作为仪表公司的代理人,开具增值税***是基于仪表公司的要求和仪表公司开出的增值税票向相对方客户开出,所以电力公司收到仪表公司的19张170万元***后根据其代理人甲的指令,向客户开出174万元的***,这样电力公司并没有为此受益;(上述增值税票26份已提交法庭)
2. 多开出税票是仪表公司造成,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仪表公司承担:
仪表公司当庭陈述说,电力公司并没有实际供出170万元的货物,这是导致损失产生的前提,而这结果是由仪表公司造成的,损失自然应由仪表公司承担。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电力公司虽然和仪表公司业务代表李mo有过业务关系,但电力公司提供的本诉证据5可以说明和李mo的业务是在甲市,而现有电力公司增值税票均是开到乙市的客户,仅属于与业务代表甲合作的业务。
四、电力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仪表公司就本案未能提供任何电力公司违约的证据,不能说明电力公司违约,电力公司也就不应承担仪表公司主张的所谓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第二部分,关于反诉
一、甲作为仪表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仪表公司应对甲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电力公司提供的仪表公司为甲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证实甲是仪表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仪表公司对甲的全部签字承担责任,那么仪表公司应对甲的下列行为履行向电力公司付款的责任:
1.甲在授权期限内向电力公司借款86494元;
2002年左右甲因工作需要向电力公司借款86494元,并有甲出具的借条 8张,该证据电力公司已经提供法庭,应予认定;
2.甲在授权期限内向电力公司收款165000元
2001年到2002年甲向电力公司收款165000元,并有甲出具的收条7张,该证据电力公司已经提供法庭,该款实际上是电力公司的自由资金,仪表公司应予偿还。
3.甲为履行向--市客户供货义务,互相拆借电表,电力公司为了保全仪表公司的形象和协助仪表公司结账,将甲所借电表进行偿还(电力公司提供地太谷供电公司王某证据和借条在电力公司可证实),该款属甲的职务行为,仪表公司应向电力公司支付:
A向---供电公司借表289只,价值48337元;
有电力公司提供的甲的借条和欠条两张可以证实,并有电力公司为偿还该表向华立仪表公司购买与欠条相印证的电表的合同及收据证实。
b甲借---供电公司电表32只 计27080元:
有电力公司提供的甲欠条和增值税***可以证实事实和价值,计算方式为:
DTZF241 20/80 12只×1140元/只=13680元
DDF101 20/80 20只×670元/只=13400元
合计27080元。
c.甲从---供电公司借表72件计69720元。
有电力公司提供的甲借条和增值税***可以证实事实和价值,计算方式为:
DD101X-410/40A 62件×12只/件×80元/只=59520元
DT862 1.5/6A 5件×6只/件×155元/只=4650元
DT862 15/60A 5件×6只/件×185元/只=5550元
共计69720元
二、仪表公司应支付电力公司为其垫付的中标费45830元
依据《授权书》的规定,电力公司是代表仪表公司办理招投标业务,为此产生的投标费应由仪表公司承担,上述费用有电力公司提供的中标费***3张和汇票2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