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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律师
赵飞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关于涉及执行和解的执行异议书

债权债务2008-08-21|人阅读

提异议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提异议人因------------------公司申请贵院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事,现补充提出如下执行异议:

一、甲代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署的《承诺书》合法有效。

1.甲作为长城公司执行代理人有权签署《承诺书》。

在本案中,甲作为长城公司代理人于20036月向贵院提供有授权委托书,证实其执行代理人资格,在实际事务当中,甲也一直以长城公司代理人身份办理具体事宜,虽然在执行案件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授权,但其作为长城公司代理人,在与提异议人办理本案执行中签订《债务减让协议》等事宜时,一直同长城公司工作人员相随,提异议人等均认为甲能够全权代表长城公司,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甲代表长城公司签署的《承诺书》有效。

2.甲签署的《承诺书》已经征的长城公司业务代表乙同意。

乙是长城公司负责本案借款的分管处长,在20031231,长城公司和提异议人等签署的(2003)111号《债务减让协议》中,长城公司的受权代表人也是乙,充分证实了乙的业务代表资格,提异议人提供的---市副市长--------瓷有限公司董事长-----两份证明,可以证实在2004年、2005年甲签署《承诺书》时,乙在场并同意出具《承诺书》,这说明甲是代表长城公司履行的承诺行为。

3.长城公司对甲出具《承诺书》并收取150万元一事予以认可。

甲代表长城公司,以《承诺书》为依托,向提异议人主张的150万元款已全部付至长城公司,长城公司收取后确认入账,并未提出异议,说明长城公司对甲代表长城公司收款的前提和过程的认可。

二、《承诺书》是当事人各方签署的有效执行和解协议。

各方当事人在200312月签订了《债务减让协议》,然后在2004年、2005年签订《承诺书》,当事人长城公司有乙、甲参加,提异议人、----市财政局、----瓷有限公司分别有--------------参加,可见《承诺书》是各方当事人对《债务减让协议》的变更和补充,两份协议内容和法,为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

三、提异议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不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

《债务减让协议》签订之后,长城公司又和各方当事人对《债务减让协议》进行了变更和补充,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提异议人在支付150万元后,不再承担本案责任,同时提异议人也依据该《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提异议人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再对提异议人强制执行。

四、--------公司作为本案债权的受让人向提异议人主张债权,提异议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权向新的债权人即------易有限公司行使上述抗辩权。

综上意见,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易有限公司对提异议人的执行申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提异议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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