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知识凸现律师本色
记一起煤矿承包合伙纠纷案
赵飞律师
一、案情简介
1996年甲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了煤矿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该村煤矿,承包期限为从1996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承包费于每年1月1日预交,同时双方办理了合同公证。
在承包过程中,因煤矿投资额不断增加,甲公司无力承担该投资额,甲公司与黄某协商双方合伙经营该煤矿直到合同期满,甲公司以原有向煤矿投入作为投资,黄某向该煤矿投资200万元,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和亏损各半承担,煤矿经营管理由甲公司负责,黄某不具体经营,但有权监督。但甲公司法定代人和黄某因是朋友关系故对上述内容只是口头约定,并未签订具体的书面协议,1996年12月30日到1月22日期间,黄某共向煤矿上支付200万元现金,煤矿会计出具收条三支。
1999年3月,煤矿因特殊原因,发生严重亏损,经煤矿财务核算,共计亏损330万元,村委会因甲公司不能按时交纳承包费用,解除了承包合同。
2000年6月,黄某以甲公司向其借款200万元拒不偿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同时否认其在煤矿的合伙一事。
二、接受委托:
甲公司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以后,以为双方存在合伙事实,故没有委托律师便参加了庭审,庭审中,黄某出具了两类证据:
1.甲公司1996年承包某村委会煤矿的合同和公证书,证实煤矿与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 1996年12月30日到1月22日期间煤矿出具的加盖煤矿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三张,证实甲公司在承包期间借款的事实。
甲公司对承包关系和收款的事实完全认可,同时提供了煤矿亏损330万元的证据,但对于其主张的合伙关系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黄某庭审中对煤矿亏损的数额不持异议,但否认合伙关系和亏损和自己有关,庭审后甲公司认识到可能败诉的后果,便找到赵飞律师希望代理本案,但因本案已经经过开庭,是否再次开庭尚不得而知,经过和承办法官交涉,法官答应如果在七天之内能够提交新的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重新开庭,于是赵飞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并办理了相关代理手续。
三、调查取证:
经过简单分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和黄某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只要这个问题解决,其他问题便迎刃而解,于是代理律师便以该叫点入手进行调查了解,经过三天详细的询问当事人、调查走访了解到如下事实:
1.煤矿向黄某出具的收条并没有写明款项的用途;
2.黄某本人并没有在煤矿参与经营,没有证人可以证实黄某是合伙人;
3.煤矿的收支凭证上仅有甲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没有任何黄某签字;
4.煤矿每月向黄某上报一份财务报表及简要附注说明,但没有黄某的签收手续;
5.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并不知道甲公司在承包煤矿后与他人合伙的事实;
6.黄某系某企业的会计;
7.无其他可以证实双方合伙关系的证据。
针对上述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代理人经过认真剖析,发现在每月的煤矿附注里面均能够体现所有者权益项下有甲公司和黄某的名字,而且所有者权益科目的数额随着经营的变化而变化,代理人利用该财务信息和自身的财务知识对案件确定了诉讼思路,并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完善,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和法官进行了沟通,然而法官本人并不了解财务知识,对代理人提出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证据不足,经过耐性的沟通,合议庭同意了代理人再次开庭要求;
四、开庭实况:
庭审中,代理人主要提供了如下三份证据:
证据一、.煤矿财务会计出具的每月向黄某提供财务报表及附注的证据;
黄某看到这份证据后声称,其收到财务报告属实,但这是察看甲公司经营煤矿的信息,以了解借出款项风险。不能证明双方的合伙关系;
证据二、每月给黄某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版本:
黄某看到这份证据后认为这只能体现煤矿的经营情况,与黄某本人无关;
证据三、黄某是专业会计的证明:
黄某对此证据完全认可。
至此,黄某的质证意见已经完全达到代理人的庭审目的,根据证据及黄某的意见,代理人提出如下事实:
1.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有者权益是对公司股东或合伙体合伙人在目标公司企业拥有的份额的体现,附注说明中明确的所有者权益人是黄某和甲公司,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可以证明财务报表体现出黄某是该煤矿合伙人的事实;
2.黄某作为专业的会计人员,对此事项应是非常熟知,并且其每月收取查看,近三年来一直没有提出异议;
3.煤矿为黄某出具的是收据而非借据,黄某作为专业财务人员,明知借据与收据的区别,但对煤矿出具的收据接受。
黄某在听到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后,在第二轮的法庭辩论中没有在发表任何意见,庭审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黄某接受了代理人的调解意见,即亏损330万的一半为165万,黄某的200减去165万的亏损为35万元,考虑到黄某没有实际参加经营,最后以甲公司支付51万元的的结果结案。
五、小结
代理诉讼是律师的第一基本功,帮助法庭查明事实又是基础的基础,律师不但需要精通法律知识,还需要尽可能多的学习边缘学科,在本案中代理人利用自身拥有的财务知识,通过丰富的实践经验,使案件中的事实得到证实,还事实以真相,维护当事人权益于庭中。
二00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