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同学与朱同学系某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同住一寝室。2007年11月2日晚,朱同学带其女友留宿寝室,要求胡同学去隔壁寝室就寝。因未与隔壁寝室同学谈好,胡同学几次遭拒,于当晚十点左右熄灯前接受了朱同学的10元钱后离开寝室欲外出。由于宿舍大门已锁,隔壁寝室同学寻找胡同学劝其回寝室,但胡同学还是爬上了二至三楼楼梯过道的窗台,打算从窗台离开宿舍,却不慎失足跌落。胡同学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多处骨折。2008年4月14日,胡同学的伤情经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胡同学一纸诉状把朱同学和学院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学院方和朱同学对胡同学的损害结果各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判决两名被告各支付胡同学38000余元,另各赔偿胡同学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学院和朱同学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学院在工作上存在疏忽,未尽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对胡同学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朱同学违反学院禁止女生留宿男生宿舍的规定,带女友到寝室留宿,导致胡同学无法在自己的寝室正常过夜,在胡同学执意要离开宿舍时又未能加以劝阻,亦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