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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子恒律师
韩子恒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合伙纠纷

债权债务2008-07-22|人阅读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7日,原告徐**与被告李**口头约定合伙经营粮食生意,利润平分。经营过程中,钱款由徐**保管任出纳,李**负责销售任会计,2004年7月后双方就再未进行合伙经营。2005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对合伙经营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确认李**出资8.3万元,出费用17751元,合伙利润65661.25元。原告认为李**在合伙经营期间领款44500元没有购进米,并拿走债务人处的欠款40000元没有交到财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款项84500元。被告李**认为合伙已经结算,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伙投资款及分割合伙利润。

代理情况

韩子恒律师、黄吉辉律师作为李**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建议当事人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代理人认为:原告徐**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且无证据支持,被告李**的反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徐**的诉讼请求;由原告(反诉被告)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李**合伙投资款、垫付款、合伙盈利共计133581.13元。这是一起反败为胜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极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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