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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子恒律师
韩子恒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08-07-22|人阅读

案例(四)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61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原告所有的土地承包给被告使用,承包期为36年,即从199611日至203211日止。19986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承包地的一部分转租给第三人弥勒县玉红香料有限公司,使用期为33年,从1998613日至2031613日止。2002年,在原告同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承包地的其中一部分又转租给云南千州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使用期为25年,从2002516日至2027513日止。原告认为,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同意,而且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在与被告和两家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三个承包、转租合同无效。

代理情况

韩子恒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原告提起诉讼。韩律师认为:原告的村班子对外承包土地没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通过,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转租方在承包地上建公司、建厂房没有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同时也违反了法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禁止性规定,危害了村民的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该三份土地承包合同、转包合同应属无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上述三份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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