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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子恒律师
韩子恒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钱某抢劫案

刑事辩护2008-07-22|人阅读

案例(六)

案情简介

2003109日下午,被告人钱某等人在弥勒县农经站对面的饭店,采用砸碗、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劫正在吃饭的王某人民币100元和一部价值200元的手机,高某、李某各100元,后乘车逃离。当日,同案的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钱某案发后一直批捕在逃,于20068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抢手机已退还失主。

20061124日,弥勒县人民检察院以钱某犯抢劫罪向弥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

律师辩护情况

韩子恒律师受被告人钱某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钱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全面掌握了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钱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主观恶性不深,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的客观危害性不大,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完全被法庭采纳,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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