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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若阳律师
刘若阳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离婚起诉状

离婚2009-08-23|人阅读

原告:赵**,男,汉族,19****日生,****有限公司会计,现住于****区比克工业园宿舍。联系电话13*******

被告:房*,女,197618日生,住*********号。联系电话:15*******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19*** ** 日登记结婚。于次年生有一子赵**,初期两人感情一直不错。2003 年原、被告分居,平常联络也较少。致使夫妻感情淡化,且被告对家庭及其亲人不负责任,经常把孩子放在家中不管,自己日夜不归不知去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来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赵**

OO九年 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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