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赵**,男,汉族,19**年*月*日生,****有限公司会计,现住于**市**区比克工业园宿舍。联系电话13*******
被告:房*,女,1976年1月8日生,住**市***里**组**号。联系电话:15*******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19**年*月 ** 日登记结婚。于次年生有一子赵**,初期两人感情一直不错。2003 年原、被告分居,平常联络也较少。致使夫妻感情淡化,且被告对家庭及其亲人不负责任,经常把孩子放在家中不管,自己日夜不归不知去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来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赵**
二OO九年 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