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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若阳律师
刘若阳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损害赔偿2010-09-12|人阅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女,汉族,19****1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9**号。身份证号:21070319******联系电话:131****8884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男,汉族,19***1*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10702******。联系电话:0416*******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汉族,19*****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10702*********。联系电话:0416*******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男,汉族,19*****0日生,身份证号210702********,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二、 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三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人身相关损失共计156825.1元。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因孟*与其分手而产生报复心理,于20017300时许,潜入古塔区**9106号孟*父亲孟**家,用汽油向孟*喷洒后点燃,造成孟*、孟**被烧伤入住医院治疗,孟*的母亲王**也因惊吓过度被送往医院医治,在三人都送往医院救治后,躲藏在孟影父亲家附近的鲁**又一次潜入室内,打开煤气进行二次放火,鲁**行为造成室内物品被部分烧毁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二人伤情均为重伤,孟*构成八级伤残。案发后鲁**长期潜逃,于200911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鲁**承担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156825.1,并赔偿相应的财物损失费(待鉴定后确定赔偿额)。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宝华的放火行为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上的巨大损失,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三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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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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