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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修奎律师
范修奎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2013-06-19|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 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某仁、贾某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 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某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 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某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某满 之妻苏文雅要求贾某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某仁 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研究认为:贾某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 生,贾某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某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 ,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 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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