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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其他2012-06-10|人阅读

申 请 人:金同亮,男,河南省金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 电话:15893801001

被申请人: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2008032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不负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1、2008032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案发地是南北大道,往来车辆很多,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路面上的石子系申请人散落的。

2、2008032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分析缺乏科学权威的技术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本案中韩恒阳驾驶的是轿车,稳定性非常好,极小极少的石子在正常行驶的状况下从常理判断是不可能造成轿车侧滑的,况且申请人的料场至施工的水泥路之间足有46米远,韩恒阳撞到的大树边距料场也有8米远,对于这么远的距离造成韩恒阳撞车死亡的原因,被申请人并没有作出科学权威的技术鉴定和分析,认定“散落石子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缺乏证明力。

3、2008032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32条二款是针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线、增设管线设施而中断道路交通的这一类施工作业需遵守的规定,全文是“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楚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施工未中断道路交通这一客观事实,明知不具备该条的适用条件,却片面错误运用,应予纠正。

4、申请人不应负事故责任及民事责任。

韩恒阳酒后无驾驶证在事发的南北大道上逆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和全部原因,因其车速过快,方向把持不稳,操作不当造成其单方肇事,与申请人的施工行为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故此,申请人不应负任何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案另有责任主体。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99条(二)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韩恒阳驾驶的豫GBE585号牌轿车的所有人将该车交由无驾驶证的韩恒阳驾驶,酿成事故,应对韩恒阳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32条三款规定: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所以对该道路的管理和监管应由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综上,对于2008032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给与复核审查,并请求给予组织听证,给申请人充分全面申辩和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机会,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于人道主义,在确认申请人不负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前提下,从稳定和谐的大局考虑,申请人愿意给死者家属适当补助,以尽援助之力。

此 呈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金同亮

2009年元月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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