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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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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诉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吗?

其他2012-09-16|人阅读

中国刑诉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吗?

中国刑诉经历了2次修改。79年刑诉法出台,96年进行第一次修改,由此确立了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也应该条引发了争议:中国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吗?2012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该条没有变。现就该条谈谈自己的粗浅的看法。

无罪推定是对纠问式下的有罪推定的否定而来,是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第一次提出的。后来法国的人权宣言将其表述为:“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意大利宪法规定为:“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联合国公约也有规定。如今,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要解决在判决确定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将其视为自由人?还是有罪者?如果是前者,则应该享受作为一个自由人的待遇——其人格尊严应予尊重,如果是后者,则自然可以对其作为有罪之人对待。

之所以得出我国仍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基于以下理由:

12条的表述与国际上法律文件及各国法律规定的表述,在切入角度及视角上是完全不同的。

我国刑诉的第12条是基于法院裁判权的行使而言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可见,该条完全是从法院角度开始表述的。

再比较国外的表述——“任何人”或者“被告”在……之前——可见,这样的表述完全是从被告人角度而言的。

可见,两种不同的视角背后折射出的是国家主义抑或个人主义的理念之差。

接下来,我们从修法的历史来分析我国刑诉第12条确立的理由。

79年的刑诉中,检察机关享有所谓的“免予起诉”的裁量权。免予起诉颇具中国特色,其含义为检察机关在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当免除刑罚时,作出认定犯罪,不将被告人交付审判从而终止诉讼决定的诉讼活动,就其性质而言,是在认定犯罪的同时,终止诉讼。可以看出,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审查部门在起诉程序中,行使了裁判职能的内容之一。也就是法院的裁判权被检察院僭越了。后来,在96年第一次修法时,立法者从法院裁判权的统一行使角度出发,确立了第12条。免予起诉制度被废除。这才是第12条确立的真正原因。也可以说,在立法者的观念里,根本就没有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考虑过无罪推定的问题,相反,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做关于修法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无罪推定原则有违“实事求是”的准则,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相矛盾。因此,认为我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的自作多情罢了。

我们还可以从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地位及享有的诉讼权利来观察我国是否真正确立了该原则?看一看整个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检举、申诉等权——及承担的诉讼义务——如实陈述——的悬殊差异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得出以上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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