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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注意事项

损害赔偿2013-07-02|人阅读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注意事项

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胡玲玲律师

当今社会,机动车(在此处主要指汽车)的使用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普及,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机动车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量已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每年,我们都会接到很多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咨询,而从咨询发展为案源的也较其他类咨询概率大(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所以,作为律师,我们应该重视交通事故案件,娴熟掌握该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对办理该类案件中经常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所了解。本文是以我新近办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民事)作为案例,重点讲述办理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注意事项,望对各位同仁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有所裨益。

一、 案情回顾

2011XX日,李X驾驶一辆出租汽车,行驶在郊县某场镇一路口左转弯时将一名四岁男孩王X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三)项有关“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起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王X监护人邓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有关“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从而确定由李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X的监护人邓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王X不负事故责任。王X被送入医院治疗,伤愈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时鉴定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李X所驾驶出租车为刘X所有,保险费用由李X所交,在某保险公司购有交强险及三者险等险种。由于双方就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未达成一致,王X的监护人到我所咨询,约定由我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二、 准备起诉时要注意的问题

1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在这里注意一个问题:一年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而不是从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

2、原告的主体资格。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起诉的资格——即民事行为能力,结合本案,要由王X作为原告,由他的母亲邓X作为法定代理人。要准备证据证明法定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户口可以证明法定代理关系,如户口不在一块儿,律师应会同法定代理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法定代理关系。

3 被告的主体资格。结合本案,应当将李X、刘X的身份信息查到(我们称为“口卡”)。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人口信息在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可以查得到,如果驾驶员与车主不同一,车主的人口信息在交管部门一般不会有,所以律师到公安的户籍管理部门去查取。

4、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在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会有由车方交来的保单,可以查询到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名称,但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不会有,律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查取。注意一个问题,因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众多,有些时候保险单上的分支机构名称有变更,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不到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信息,这时可以试着查询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然后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

5、注意交通事故认定书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形式上应有事故处理人名章,交警机构公章;内容是否合法,看事故的时间、地点、认定的事实、车辆号牌是否与实际一致,认定的责任是否合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6、医疗证明。包括急诊病历、入院证、出院证明书、医疗发票在内的所有诊疗证明都要准备。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住院天数,所花医疗费用。出院证明书更是出院后误工费、护理费等计算的依据,且有些出院证明书还为出院后的康复治疗费用提供依据。注意一个问题,营养费的赔付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该项费用的赔付必须有医院的医嘱,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书是提出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律师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出残疾赔偿金。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伤残鉴定书不仅仅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且对后续治疗检查费做出了鉴定,为当事人提出后续治疗检查费诉求提供了依据。

8、户口是否在城镇,或者当事人在城镇工作、居住证明。关于国内“同命不同价”之说,关键点在于受伤害的当事人是城镇人口或农村人口的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同,就是上一条提到过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计算标准,二者相差大概三倍。而认定是否是城镇人口的依据就是户口本,所以,这个小小的户口本却有着大作用。要注意一个问题,为了解决长期在城镇生活的农村人口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按照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但律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这个情况。可以提交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租房协议,甚至社区居委会、物管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明在城镇连续生活、工作满一年就按照城镇人口来赔付。

9、住宿费、交通费等票据。要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住宿、交通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要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如若没有正规发票,诉求将很难获得支持。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情况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0、责任划分证据。由于本案是认定的主次责任,即使我的当事人是负次要责任,但由于只是认定次要责任而没有划分具体责任比例,所以这时律师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来减小责任。本案中,律师在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提取到了现场勘验图,图上证明李X在驾车左转后车身在左边车道将在路边玩耍的王x撞伤(注意,我国行车是靠右行驶),证明李X在左转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对事故的发生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相对而言,王X是在左车道的街面铺面门口玩耍,并没有到路的中间去玩耍,如若李X小心驾驶,是不可能将王X撞伤的。鉴于此情况,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重点阐述此意见,并得到主审法官的支持。所以,各位同仁在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提取这类证据,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合法权益。

三、立案时要注意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于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权责关系比较简单,但很多律师在立案时却遇到一些困扰。据我所知,现在成都办理交通事故案一般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交通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当然,如果事故发生地不方便,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结合本案,立案时律师以当事人王x作为原告,其母邓x作为法定代理人,把驾驶员李X、车主刘x作为被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选择了在中心城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在此提请各位同仁注意在起诉时千万不要漏了车主和保险公司,不然法院会要求将车主及保险公司的材料准备好了再来立案,否则就要求当事人或律师书写放弃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权。

四、 开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因为本案中有个特殊的问题,那就是在伤残鉴定书中既有伤残等级鉴定又有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在庭审中,第三人保险公司提出:本案中的后续治疗费和其他案件的后续治疗费有很大的区别,即本案的后续治疗费是用于整容治疗,而治疗后伤者的面部瘢痕如若减小或消失,则就不构成伤残了,所以,诉求中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是相互矛盾的两个诉求,法院应只支持其中一项,不能两项都予以支持。而我则提出了在本案中的后续治疗是为了防止瘢痕随着年龄继续生长,且就算经过后续治疗,也有可能达不到治疗效果,这不是整容费用,伤者瘢痕位于头面部,对于伤者来说影响一生的容貌和将来的社会交往是不争的事实,请求法院对两项诉讼请求都予以支持这样的代理意见。

经过律师的努力工作,最后法院对所有诉求都不同程度给予了支持,尤其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全额支持,且没有对该两项赔偿作责任划分,判令由第三人保险公司直接全额支付给我的当事人。

以上是我在办理这起交通事故案中获得的一些经验及一些浅见,但由于才疏学浅,其中定有不足及疏漏,万望各位同仁不吝赐教提出指正,以求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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