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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炜律师
刘晓炜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商标法2009-09-08|人阅读
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根据WTO商标保护的要求,将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s)的保护扩展到司法认定,目的是使驰名商标获得扩大保护或特殊保护,这样,驰名商标在我国也有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两种方式。 行政认定,是指当发生法定事由和法定情形时,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可以申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有三种:1.对正在注册的商标,可在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同时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予以认定;2.对已注册商标,可启动撤销注册商标程序,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予以认定;3.对他未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未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要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逐级由地州工商局报至省区工商局,最后报至国家商标局认定。 司法认定,指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商标侵权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2009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认定有两种情形: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该《解释》已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作了否定性修正,排除通过域名侵注册商标权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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