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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蓬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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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债权债务2008-12-18|人阅读
在民间借款和交易中,借款方或欠款方经常会向对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究竟什么情况下应出具借条,什么情况下应出具欠条,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在适用诉讼时效上是否相同。对此,笔者在此作一简要的论述。 借条与欠条的相同之处是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都表明一方应向另一方履行金钱债务。不同之处是,借条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凭证,证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事实。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乙方未支付款项而向甲方出具的证明应付款项的凭据,表明自欠条出具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向别人借钱应出具借条,接受别人的商品或服务未付款时应出具欠条。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借条或欠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点好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还款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借条上未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点的确定现也已比较明确。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就丧失了诉讼时效。 对于欠条上未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点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乙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张,这表明双方对价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要求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如果乙方在收货或接受服务后无款可付,则实际已对甲方的权利造成了侵害,甲方也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乙方给甲方打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甲方应当在欠条出具第二天起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乙方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也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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