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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交通事故2013-04-14|人阅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统计数据】2012年山东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755元,比上年增长13.0%;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7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446元,增长13.2%;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776。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

【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2012年山东省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755元×20年×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的为20%,依此类推)

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2012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446元×20年×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的为20%,依此类推)

2013年山东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如下(不含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515100

188920

二级

463590

170028

三级

412080

151136

四级

360570

132244

五级

309060

113352

六级

257550

94460

七级

206040

75568

八级

154530

56676

九级

103020

37784

十级

51510

18892

死亡赔偿金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城镇的为515100元,农村的为188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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