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和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加之2008年年底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降低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指导力度,2010年9月13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自2010年9月14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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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三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加付赔偿金以前是薄弱环节,现在加以强调,司法解释明确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明确了可作为诉讼主体的两类情形
该条突破的是用人单位背后的出资人。如果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工资,而且用人单位没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没钱赔给劳动者,这个时候劳动者可以把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被告。
明确规定了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
“小额”小到什么程度,就是每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而不是请求的总数小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小于这个数额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审裁决。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可以高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等等。
2010〕12号
2010712148920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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