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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相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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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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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

刑事辩护2009-05-04|人阅读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一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具有伤害的故意,构不成故意杀人罪。 (1)从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关系来看,是亲堂兄弟关系,没有深仇大恨,没有非要将对方致死的动机。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是受害人向被告人的姐姐脸上砍了一刀,后被鉴定为轻伤,但是也仅仅是因为琐事发生的后果不是非常严重的事件。被告人到受害人家质问为什么砍自己的姐姐,也是人之常情的,没有什么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3)从作案工具来说,被告人事先并没有带任何作案工具,是在打架的过程中随手从地上捡到一块砖头扔向受害人,砸到其头部,出现意想不到的伤害后果,并没有任何杀人的准备。 (4)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没有任何杀人的故意。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以及当庭均供述,目的是找受害人说说为什么砍自己的姐姐,并不想打架,更不想砸死他,也就是说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5)从打架的过程来看,也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同杰说的不好听,于是就吵起来。我就往他脸上打了一拳,他就和我还手,我二人就撕打在一起,我把他按到在他家压水井旁边,他就想翻身,我刚起个半身,面朝北我在他西边,随手从地上拾了一块砖头砸在他头部左侧,砖也脱手啦,掉在地上。接着,他的头就出血啦,我见出血啦,就害怕啦,没敢再打他。”这与当庭供述是用砖扔了受害人砸在其头部并不矛盾。因为,被告人实施扔砖这个动作时,离受害人有三米左右,砸到受害人只是扔砖的后果,并不是将受害人摁到在地上用砖砸的,这也与证人张某的陈述相吻合的。她看到被告人与受害人的距离有两三米远,这样的距离只能是用砖扔砸到了受害人。那么是不是被告人实施用砖砸这个动作后移动两三米呢?从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窦某和王某的陈述来看,被告人实施扔砖这个动作之后,其他人是及时赶到或者看到受害人躺在地上,被告人并没有挪动位置。其实,这样的伤也只有扔才能形成,被告人离受害人两三米远时向其扔砖,受害人在躲闪时猛一扭头正好砸在其头的后面,这是不用解释的人的本能现象。倘若是被告人把受害人按到在地,半起身拾砖,这时受害人也会极力挣扎的,在受害人的双手或者身体没有被完全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是不会砸到其头的后面的,受害人会用手夺砖或者保护自己的头部,也就是很难砸到头的后面的。被告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很含糊的,在今天的庭审中恰恰说的更清楚,前后并不矛盾。至于窦某说被告人将按倒在地的受害人用砖连续砸了两下,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被告人当庭供述证人窦某不在现场,其他证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也没有提及到他,并且其证言和张某的证言相互矛盾,其证言不足采信,不能证明被告人是按到受害人砸其头部两下。 (6)从受害人被打之后的身体状态来看,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告人用砖扔了受害人砸到其头部,看到流血,没有再打,这个时候受害人半躺着,后来自己站起来啦,走到堂屋里,此时并没有生命危险的。被送到医院时,受害人是处与浅昏迷状态,身体各部分是有知觉的。入院治疗后,病情好转,在受害人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院为其作了手术,术后病情恶化。从而明显看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并没有剥夺受害人的生命,尽管病情严重,但是不必然导致其死亡。受害人的死亡是手术造成的,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7)受害人的死亡是医院的手术造成的。郓城某医院是一家乡镇医院,医疗设备差,医生水平不高,对于脑部这种复杂的手术是很难操作的。医院病历记载,入院后治疗病情好转,术后病情恶化,也就是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手术不成功造成的,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害人的死亡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菏泽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窦某头部受外力以钝器打击,造成头皮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对受害人的伤并没有异议,鉴定结论也仅仅是陈述伤害的后果,并没有说明这种伤是不能治愈的。现代的医学科技很发达,像受害人的伤是完全可以通过治疗挽救生命的,这种由于手术原因导致的死亡后果是不能有被告人承担的。 综上,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构不成故意杀人罪。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以及当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却有悔改表现。其中指控的第三起和第七起盗窃,属于盗窃未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被告人在数罪并罚时,建议法院对其不适用死刑。 首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是罪大恶极的,依照《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不应判处死刑。被告人将受害人伤害致死,其主观恶性不大,是民间的邻间纠纷发生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窦某的死亡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是医院做手术不成功导致的,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并不是很严重。根据我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慎用死刑的司法政策,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统一的原则,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能够体现法律的公正。 其次,被告人愿意赔偿,其家属筹集数万元尽其所能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律精神 最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相龙律师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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