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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第一案

行政诉讼2009-08-20|人阅读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李某

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公开关于征用原告行政村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判令被告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199582日将35.5亩土地租赁给某某棉厂使用,租期40年。2006年,棉厂倒闭,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村应当收回用于耕种,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200811月份,被告却将该土地征用,征地前没有公告,征地批文下来后却隐瞒不让原告知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该土地性质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于20096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然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给申请人任何的答复,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某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20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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