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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合同如何收取货款

合同纠纷2013-01-27|人阅读

没有签订合同如何收取货款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 陈龙桥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66月,甲混凝土公司与乙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约定,由甲混凝土公司为乙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供应混凝土。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甲混凝土公司将盖章后的合同文本交与乙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拿回乙建筑公司盖章。

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混凝土公司从20068月开始供应混凝土至200611月,每月甲混凝土公司与乙建筑公司项目部均办理了包括所供应混凝土等级、数量、单价等的月度结算书。供货期间,甲混凝土公司多次要求乙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返还加盖乙建筑公司印章的合同,但乙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向甲混凝土公司返还盖章后的合同文本。

除丙建筑公司受托向甲混凝土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外,虽经甲混凝土公司多次向乙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催要货款,但仍有70余万元拒不支付。甲混凝土公司遂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货款,但乙建筑公司却告知甲混凝土公司,乙建筑公司未与甲混凝土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使用甲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因此没有拖欠甲混凝土公司货款,并称谁使用混凝土找谁要货款。

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于本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想收回货款,就必须证明甲混凝土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乙建筑公司已经接受。

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完成书面合同的签订,乙建筑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承认与甲混凝土公司有供货关系,虽然乙建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承诺偿付货款,但其个人并没有偿付能力,甲混凝土公司遂咨询如何才能收回货款。

因甲混凝土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的供应合同只有甲混凝土公司盖章确认,乙建筑公司未盖章确认,也未打算追认该合同,因此该合同要约束乙建筑公司,还存在法律障碍。甲混凝土公司虽然有乙建筑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签收的供货单据和依供货单据制作的月度结算书等,但这些单据没有乙建筑公司盖章确认,因此要想使用这些资料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则必须要对这些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进行补强,即收集能够证明在这些证据资料上签字的人员为乙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且其签收确认行为是代表乙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乙建筑公司承担。

在听了律师分析后,甲混凝土公司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先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再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1、收集证明乙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的证据。

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必然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证。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必须要载明的事项,经律师调查,确认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为乙建筑公司。依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严禁分包与转包,必须由施工单位自主施工完成,即使转包或者分包,乙建筑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收集证明该工程使用了甲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及其金额的证据。

证明了乙建筑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之后,还要证明该工程项目使用了甲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及其规格型号、单价等,并确定欠款金额,才能向乙建筑公司催要货款。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之商品混凝土必须是质量合格的混凝土,并且其质量合格证、供应单位资质等资料都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必备资料,如果没有这些资料,建筑工程项目是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但该工程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相应的资料等尚在施工单位手中。同时由于该工程已处于停工状态,乙建筑公司与开发单位因为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至少在乙建筑公司没有全部收到开发商支付的工程款之前并不打算向甲混凝土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因此要由乙建筑公司自己承认使用了由甲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及其供应金额也不大可能。

但甲混凝土公司因为货款被拖欠,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在采取各种措施收款无效之后,需要立即采取诉讼措施催收货款。经过分析,律师建议找该工程项目的开发商和工程监理公司确认是乙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并使用了甲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经做工作,开发商提供了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公司也证明该工程项目使用了甲混凝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同时证明在甲混凝土公司供货单据及月度结算书上签名的经办人员为乙建筑公司该项目部的材料员,因此可以确认在甲混凝土公司供货单及月度结算书上签名的乙建筑公司经办人员的行为是代表乙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进而可以确定甲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的型号、数量及金额等。

三、代理结果

在主要证据收集齐全之后,代理律师经过甲混凝土公司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冻结了乙建筑公司的相应的银行存款。

在诉讼过程中,虽然乙建筑公司提出未曾与甲混凝土公司签订合同、该工程项目是由已支付部分货款的丙建筑公司实际承建、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等进行抗辩,企图逃避付款责任,但由于甲我方诉前准备周全,证据确实充分,乙建筑公司在明知无法逃避付款责任,银行存款又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下,不得不提出与甲混凝土公司和解,甲混凝土公司达到了尽快收回货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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