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史慧锋,男,汉族,浙江迪佛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杭州市中山北路607号现代城建大厦607室。联系电话13819127222.
被告象山县建设局,住所地象山县塔山路41号。电话65722520。
法定代表人石华云,局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
2、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允许原告向其调查象山世纪花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情况;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浙江迪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21日,原告受象山世纪花园业主金红的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等向被告申请调查象山世纪花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但被告却将原告从便民中心窗口推到投诉科,投诉科又推到档案室,档案室再推回窗口,就是不给原告调查!
原告认为,根据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国家之所以特别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权,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权。被告身为国家机关,理应切实维护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其知法违法,做事推诿,不仅侵犯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违反了有关信息公开及政府职责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督促被告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20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