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明光市委书记张松坚受贿案
案情简介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日以淮检刑诉(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张松坚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工作安置、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周令仁等162人共计现金428.5万元,购物卡7.08万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张松坚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据法律的规定,就本案指控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张松坚无期徒刑,张松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书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