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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东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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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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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童触电身亡 房东邻居父母共担责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1-07-16|人阅读
安海涛 姚 亮

  王先生10岁的女儿小静在出租屋外玩耍时,因触碰到楼下搭有电线的铁门不幸触电身亡。悲剧发生后,王先生将房东许先生和电线所有者、隔壁邻居陈先生告上法庭。最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许先生和陈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因监护不到位,承担30%责任。

  去年8月25日下午3时许,小静到租住处楼下玩耍,十几分钟后发生触电事故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隔壁81号房屋的外接电线没有任何防护,也未固定好,架在原告租住的32号房屋的铁门上,电线破裂口与铁门相连接,因地面潮湿而导电,致小静触电死亡。

  王先生认为,许先生是铁门所有人,陈先生是电线所有人,两被告疏于管理,是导致女儿触电死亡的原因,两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先生辩称,事发电线是架设在邻居陈先生房屋外墙面。事故发生时,陈先生正在建房,电线可能是陈先生在搭设脚手架时拉下来的。其在自家房屋与陈先生房屋间的巷口设置铁门,只是为了防盗和清扫卫生,其没有义务帮陈先生照看电线。铁门导电发生事故是偶然事件,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违反法定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陈先生认为,漏电电线是其所有,是为室内照明需要,在许先生安装铁门前就已架设。其此次对房屋进行装修,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许先生擅自在两被告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上安装铁门,高度达3米,宽度超过通道宽度,致使铁门无法正常关闭,夹住电线,经反复摩擦后导致电线表皮破损而发生漏电。对事故的发生,被告许先生有重大过错。

  另外,许先生和陈先生均认为该起事件的发生,与王先生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对房屋用电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其安装在房屋外墙的电线因表皮破损漏电,又因电线搭在许先生安装的铁门上导致铁门带电,致受害人触电身亡。作为管理人,陈先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就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导电的铁门是许先生安装的。从现场照片来看,81号房屋外墙有两条电线,垂落在铁门上,没有任何漏电保护装置,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许先生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有疏忽管理的过失。

  两被告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小静是未成年人,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房屋出租人须善尽管理义务

  安海涛

  本案的承办法官姚亮告诉记者,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善尽管理责任是法律赋予管理人的义务,房东许先生把房屋出租,这是从事经营的行为,他作为从事经营的自然人,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负有对出租屋及其设施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他对铁门是否带电应该是要注意到的。另外,房东设置的铁门是在公共通道旁边,不是什么隐蔽的场所,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作为必要的提醒,所以房东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房东的疏于管理,是导致小女孩触电死亡的原因之一,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另外一个被告陈先生来说,他是电线的所有人。根据供电规则的规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属于谁,谁就应当承担因供电设施造成的这种法律责任,所以陈先生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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