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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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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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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采取法律手段催收个人不良贷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债权债务2012-05-31|人阅读

在运用法律手段催收个人不良贷款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会使催收取得明显效果。本人结合诉讼实际,谈一下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诉讼主体的确立。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正当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从建设银行角度分析。我们建设银行除总行外,各地的分支机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民事诉讼法中所说的其他组织。所谓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因此,在诉讼实践中,法院常要求我行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证明。

(二从被告角度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可见,我行可以对起诉的被告加以选择,这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

在诉讼实践中,我行应将借款人及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及配偶一并列为被告。有的被告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未经其同意抗辩,我方则应以夫妻存续债务须夫妻双方承担反驳。

二、传票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送达方式有: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调解书不适用于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转交送达:

(一)军人: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二)被监禁: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三)正在劳动教养: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我行一般采取前两种方式送达。这是由我行个人借贷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争议不大,债权债务明确。

三、开庭

(一)我行作为原告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这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而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是:1、终结诉讼;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需要新的理由)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上述13项结果将会导致不利于我行债权的实现,而且还将会列支诉讼费。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审判。上述几种情况为被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以上也可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债权人的保护。

四、执行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在诉讼实践中,我行须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在诉讼实践中,我行对个人贷款的申情执行期为一年。

(三)注意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情况,应从判决、裁定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判决、裁定规定一月还5万、五月还5万、十月还5万,若银行于 三月一日要求借款人还款,则只能要求借款人还一月的5万;若银行于次年的三月一日要求借款人还款,则只能要求借款人还10万,即五月的5万、十月的5万,而不能要求归还一月的5万,因为已超过申请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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