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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原告A诉被告B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其他2012-04-23|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A,男,198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B,女,200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XX西路XXX号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  法定代理人:C,女,1976年X月X日出生,彝族,涿州市XXX局员工,住址同上。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抚养费降低至每月600元,支付至被告满18周岁止。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原告与C的婚生女儿。原告与C于2011年X月XX日在涿州市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归C抚养,原告每月付抚养费三千元,如遇被告上大学或重大疾病所需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到被告参加工作止;原告与C所有的坐落于涿州市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归C和被告所有;C的哥哥D所欠8万元的债权归原告所有,但购买上述房屋所欠下的10万元债务由原告偿还,且D的还款只能用于归还购买上述房屋所欠下的债务。  原告虽为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从事建筑业,但无固定收入,无自有住房;与C离婚后,C的哥哥D拒绝还款,原告却还要偿还10万元的债务;原告的父亲E、母亲F均为农民,均已满55周岁,已无劳动能力,又没有退休收入,身体都不好、长期服药,需要原告的赡养生活;原告以后再婚之后还要对新生子女或者继子女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签订《离婚协议》时系一时逞强,考虑不周,现根本无法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被告现在在涿州市生活,有自有住房,《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原告负担的抚养费明显超过了被告的实际需要和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满18周岁成年后,原告的抚养义务即应依法终结。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涿州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A 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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