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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辩护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其它2021-03-21|人阅读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16年7月11日,新疆阿拉尔市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出资30万元占股10%、C出资270万元占股90%,共同注册成立阿拉尔市E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被告人A、B是该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因公司无能力生产成衣盈利,A、B二人商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B、A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F帮忙以他人名义为E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发票金额8579463.24元人民币,税额1281988.76元(已抵扣),价税合计9861452元;通过G(另案处理)以“保定市H厂”的名义为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91452.98元,税额83547.02元(已抵扣),价税合计575000元;让“淄博市I有限公司”为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899941元,税额152990元(已抵扣),价税合计1052931元;后通过制造转账流水逃避审查。期间,被告人B、A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E公司的名义为F2(另案处理)控制的秦皇岛J公司、唐山K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发票金额4555213.85元,税额774386.15元,价税合计5329600元,非法牟利300000元;为L(另案处理)的博乐市M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金额1009743.62元,税额171656.38元,价税合计1181400元,非法牟利68850元;后双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转账流水逃避审查。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B、A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金额5564957.47元,税额946042.53元,价税合计6511000元,非法牟利368850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金额1391393.98元,税额236537.02元(已抵扣),价税合计1627931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发票金额8579463.24元,税额1281988.76元(已抵扣),价税合计986145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保定律师身份:被告人A的辩护人。

保定律师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关于定罪部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被告人A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没有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量刑部分

一、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中不存在“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虚开发票份数、发票金额、价税合计金额均不是法律规定的量刑依据。

虚开的税款数额,是指行为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上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的计税金额和适用税率的乘积。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兵0601刑初64号马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xx的犯罪数额巨大,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50万元,数额巨大250万元。被告人马xx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低于数额巨大250万元,故应认定犯罪数额较大。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犯罪数额为7744214.5元没有法律依据,犯罪数额应为虚开税款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起诉书载明的7744214.5元为价税数额,而指控的犯罪数额即偷逃税数额为1125227.72元,与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是相一致的

二、A与B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是为了实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不是为了在真实的销项货物交易中抵扣税款,其双向虚开增值税发票均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没有实际经营情况下实施的,其不具有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在计算其虚开的税款数额时不应将其进项虚开和销项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计算而应以两者中较大的数额认定为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具体到本案中,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税款数额应认定为1518525.78元,属于数额较大情节。

二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让他人为其实际控制的阿拉尔市E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即让N帮忙,以O等15人的名义为阿拉尔市E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让淄博I有限公司和保定市H厂为阿拉尔市E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阿拉尔市E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秦皇岛J公司、唐山K公司和博乐市M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二被告人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是为了掩盖其实施的犯罪事实,不是为了在真实的销项货物交易中抵扣税款

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中,生产者作为销售方销售货物,要为购买方他人开具销项增值税发票并按货物适用的税率向国家缴纳税款生产者凭借在购买原材料时销售方他人为生产者开具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生产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货物增值部分适用税率的税款。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第2-3页已查明无论是二被告人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还是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没有实际经营、不存在销售货物的事实就不具有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二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真正危害是其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受票单位在进行真实货物交易时向税务机关用于抵扣税款。由此,认定二被告人虚开税款的犯罪数额应仅以其让他人虚开的税款数额或其为他人虚开的税款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应将其进项虚开和销项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计算。

如果将其进项虚开和销项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计算,可能使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超出应税货物的计税金额和其适用税率的乘积,这与作为一种流转税性质的增值税的实际情况不符。无论货物经过多少个环节,国家对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数额,货物的计税金额和其适用税率的乘积,每个环节缴纳和抵扣增值税的数额要以货物在此环节增值的金额多少来决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4刑初1号周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刑终407号范xx、北川羌族自治县xx药业有限公司、卞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刑终83号张xx、钟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刑终275号王xx、谷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州分院(2019)新40刑终210号“冷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和2019)新40刑终142号陈xx、李xx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刑初15号王xx、刘xx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刑终83号王xx、刘xx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均采纳了相关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应当将相关类案判决、裁定作为作出本案判决的参考。

1、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桂1224刑初1号周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被告人周xx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虚开进项发票因无货物交易,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本身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从而以虚假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国家税款在这一环节没有造成损失。因此,在无实际经营情况下,被告人周xx既虚开进项发票又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认定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数额应以进项发票数额或销项发票数额中较大的销项发票数额中356649.83元予以认定,而不能将其虚开进项发票数额计算入内。故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将进项和销项累计计算不当应予纠正

2、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川07刑终407号范xx、北川羌族自治县xx药业有限公司、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中维持了四川省****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关于本案虚开的税款数额及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问题”认定的“被告单位开具涉案发票,在‘虚进虚出’的过程中,应以销项或进项数额中较大的一项作为犯罪数额,即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认定;被告单位xx公司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实际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计算,并扣除其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款项,被告单位已于案发前实际缴纳部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9)豫刑终83号张xx、钟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评判 “经查,上诉人张xx、钟xx、李xx利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税务机关作为进项票抵扣税款,同时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其中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5116.674236万元;利用江西**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8.380406万元;以上共计抵扣税款5125.054642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8份,至案发前,在税务机关已申报通过273份,价税合计25878.703643万元,税款数额为3760.15352万元。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对其犯罪数额应以其虚开进项票或者销项票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因此该案的犯罪数额应为抵扣的进项票数额5125.054642万元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辽刑终275号王xx、谷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就“关于王xx的犯罪数额问题”评判 “经查,上诉人王xx利用**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进项票抵扣税款,同时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其中利用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133家上游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521组,抵扣税款人民币11034.99333万元;为谷xx等人联系的天津****销售有限公司等16家下游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5组,至案发前,在税务机关已申报通过税额人民币11094.67551万元,税款已全部认证。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对其犯罪数额应以其虚开进项票或者销项票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因此王xx的犯罪数额应为抵扣的销项票数额11094.67551万元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州分院在2019年9月14日作出的(2019)新40刑终210号“冷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上诉人冷xx在没有真实购销交易的情况下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抵扣税款为目的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因冷xx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纳税义务,故按照销项或进项中较大数额计算其虚开数额”;在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新40刑终142号陈xx、李xx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本案中,陈xx在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虚开行为人陈xx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应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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