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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律师
张鹏律师
山东-滨州
主办律师

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09-12-29|人阅读

辩 护 词

--------某某某涉嫌强奸、杀人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接受滨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接受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征得被告人某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持有不同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构成强奸罪一罪,而非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从被告人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知,被告人某某某在看到被害人上厕所之后遂产生强奸的犯意,被告人某某某在实施整个犯罪过程之中其主观上只有强奸的故意,而并无杀人的故意,其最后掐住被害人的脖子致使其窒息死亡的犯罪过程也是在强奸的主观意图之下,为了制止被害人反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强奸罪一罪处理,如果被告人先杀人后再强奸,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如果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后,为了灭口、报复而又杀害被害人的,应当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而纵观被告人某某某整个的犯罪过程来看,结合被告人供述和其他相关的证据,被告人某某某既没有预谋先杀害被害人再实施强奸,也没有在实施完强奸之后为了灭口而杀害被害人,其制止被害人的而使用的暴力手段完全是为了其强奸的主观目的,是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为了制止被害人的反抗而杀害了被害人,所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强奸罪一罪论处,而不应当数罪并罚。 二、退一步讲,假使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某的强奸罪有未遂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某某某当庭表示悔罪,有比较好的认罪态度。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某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冲动所致,是偶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无前科,先前一惯表现较好。当然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同时某某某系初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五、被告人某某某也愿意对受害人进行民事部分的赔偿,此也足以表明其对自己犯罪行为悔恨的意思。也是法院量刑时宽大处理的情节。

六、考虑到被告人某某某的家庭情况,其父母只有其一个子女,自从被告人某某某犯罪之后其父母遭受了非常严重的打击,尽管被告人某某某犯下的罪行非常严重,但如果对被告人某某某处以极刑,其父母也会是生不如死,可谓是“一尸三命”,古代有“存留养亲”请求法庭站在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惩罚不是目的,如果对被告人某某某判处极刑,虽然是达到了惩罚的目的,但是从社会意义上来讲牺牲的是国家和一个家庭从一个刚出生的生命到独立成人所耗费的巨大的社会资源。而倘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他必将珍惜这第二次生命的机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努力改造成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这才是刑罚的最终目的,其社会意义也要比判处极刑要大得多。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鹏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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