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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承包矿山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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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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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承包采矿权酿纠纷损失无法计算自担责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该承包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承包金、安全保证金,和原告共同承担原告支付的各种费用。因原告未建立会计账目,投入和收益无法确认,双方的损失也就无法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无效,不转让采矿权的其他承包方式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没有转让采矿权的承包一般认定为有效。采矿权承包要想被认定为有效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有条件的承包不是单就矿业权进行承包,而是经营管理权的整体性承包;其次,整体性承包中对矿业权的处置仍应是采取合法转让的形式;最后,整体发包的发包人对矿业权部分进行转让,应依法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承包人应具备受让矿业权的法定的资质条件,即承包人的法定资质条件应与矿业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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