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使矿工自杀被认定为工伤200882,河北省承德市某矿山职工赵某参加井下作业时,被一松动石块击中头部,造成头部三厘米的皮裂伤。单位将杨某送到诊所,为其简单包扎,但没有进行脑部影像检查。此后,赵某时常感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当年819其妻委托我们代理本案,要求认定其丈夫为工伤,单位进行工伤赔偿。代理本案后,我们首先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赵某的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劳动保障局以“自杀或自残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认定赵某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此后,我们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赵某自杀属于因公死亡,判决劳动保障局重新作出处理。 (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同建律师)141616
《工伤保险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