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责任法》是否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作者:顾全丁律师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问题的提出:
最近,笔者办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笔者依照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代理原告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笔者代理原告进行了法医学司法鉴定,依法鉴定了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对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程度、损害伤残等级等进行了司法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医疗单位方代理律师提出,按照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原告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就无权再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此,那么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被抚养人要求生活费的,应如何计算?
问题背景: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即被侵权人残疾或死亡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该法第十六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仔细一看,竟然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
2010年6月30日,在《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问题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