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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全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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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立场观之——权益第三人

其他2011-08-13|人阅读

婚姻法解释三立场观之——权益第三人

作者单位: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顾全丁律师

讨论了三年之久的婚姻法解释三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813日起施行。随着逐年暴增的离婚纠纷,2001年的新婚姻法、同年的婚姻法解释一、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三已经远远无法解决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多元化所带来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凸显的争议和矛盾。因此婚姻法解释三从其立项起草就倍受关注。对于婚姻法解释三,从社会征求意见稿的21条精简为正式出台的19条,其内容和条文表述都作了重大调整,从社会大众轰轰烈烈讨论解释三的参与热情而言,多少有点“几家欢乐几家愁”的味道。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在关注解释三出台之前也倾注热情予以关注,只是多少也保持了几分冷静和理智。现解释三已经尘埃落定,笔者尝试从准夫妻、夫妻、子女、父母、权益第三人等不同人的角度,站在不同人的立场,分析阐述婚姻法解释三给我们的思维和行动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婚姻法解释三立场观之——权益第三人

夫妻之间离婚,处理财产债务问题,势必会影响其他相关债权债务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处理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其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在以前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中涉及,但解释三对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和常见的问题予以明确,这一点,对以我们打算或即将和夫妻财产发生经济往来的朋友们应该特别注意。

1、解释三第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条提醒我们作为善意第三人购买夫妻共有的房屋时,首先尽量要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和签字认可,其次尽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解释从反面规定了夫妻一方不享有的权利,但同样也提醒我们交易相对方应当注意的事项。

2、正确理解解释三第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是从夫妻之间内部来约定了债权债务关系。依据该条内容的解释,夫妻一方订立借款协议后与第三人发生经济关系,因此而沦为第三人的债务人,那么第三人是依据该解释仅能向夫妻一方主张债权还是向夫妻双方或选择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呢?答案肯定应该是后者,第三人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当然要排除一种情况,就是第三人和夫妻一方发生经济来往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并知道双方的约定。因此解释三第十六条虽是规定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实际也提醒了和之发生经济往来的第三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发生纠纷以后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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