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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耕律师
李华耕律师
江西-新余
主办律师

六、多方给力农民维权

损害赔偿2013-03-10|人阅读

六、多方给力农民维权

2009725,新余市养鱼户傅××、钟××发现,承包的水库里的鱼,有部分出现浮头现象,遂致电鱼病医生兼鱼药经销商宋某咨询。宋某称,可能是水面缺氧所致。随后,宋某带了3件共90袋标称由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浮头增氧灵”鱼药到现场。在宋某的指导下,傅××、钟××对水库里的鱼使用了“浮头增氧灵”。不久,水库里的鱼出现大面积死亡。经打捞,45亩水库里共打捞上死鱼5.9吨,经济损失达7万元左右。他们向工商机关申诉。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委托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对这批“浮头增氧灵”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鱼药的有效氧不仅不符合产品标识要求,且远低于《国化工行业标准》中的HG/T2764—2008《工业过氧碳酸钠》含量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养鱼户多次与该鱼药生产商和销售商协商赔偿事宜,生产商和经销商拒绝赔偿。于是向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  渝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产品质量损害纠纷,由于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浮头增氧灵”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养鱼户水库的鱼死亡,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生产商和经销商应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生产商和销售商连带赔偿傅××、钟××经济损失65023.2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是农民维权比较成功的一个案例,新余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在2011年年度举行的农民消费维权暨“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座谈会上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推介。

作为经办律师,认为该案的胜诉主要归之于以下几方面:

1、 消费者协会的介入及有效帮助。

时下,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比较盛行,除了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外,还有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劣质服务等。绝大多数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商品遇到侵权时往往自认倒霉,默默忍受,少数有点维权意识的人由于没能及时保存有效证据,被侵害的权利难于得到救济。

新余市消费者协会一向注重农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希望能找到一个较好的突破口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主动接待受害农民并作了详尽的登记,同日到所在地产品经销商处了解情况,证实该产品是他们销售,找到了鱼病医生宋某,制作了调查笔录。以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向检测部门送检涉案产品。检测结果出来后又代表受害农民向生产者提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主动与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在诉讼中派员参与旁听,庭审后又向经办法官详陈案件事实及其意见。

可以说正是因为消费者协会积极作为,才使得本案的初步证据能较早的取得和固定,为后来的胜诉打下了基础。

2、律师组织了相对有效的证据。

客观地说该案在证据方面是有缺陷的,被告方也注意到这些。首先是鱼的死亡原因的证明。鱼的死亡有当天的天气闷热的问题,有水质的问题,有鱼的养殖密度问题,有“浮头增氧灵”不能增氧的问题,应该说是多因一果,要证明“浮头增氧灵”不合格是导致鱼死亡的唯一或主要原因比较困难。其次,鱼死亡数量的证明,仅有受害人自己的记录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证明浮头增氧灵不合格是导致鱼死亡的唯一或主要原因。组织了以下证据:(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了其他养鱼户出庭作证,证明他们是同地的养鱼户,当天他们养殖的鱼也出现了浮头现象,但使用了合格的增氧灵没有出现鱼的死亡。(2)消费者协会的调查笔录。证实宋某是合格的鱼病医生,他诊断过类似的鱼浮头现象,其称若增氧灵合格将能有效地防治鱼的大量死亡。(3)受害农户向经销商和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及消费者协会与生产者的沟通记录。证实生产者与经销商在第一时间已知悉鱼大量死亡的事实,但他们均未提出水质问题,事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水质有问题,应推定水质合格。为了证明损失数额,向法庭提交了当天销鱼的原始记录且重点说明受害人是合伙人,清楚地记帐是合伙的需要具有可信性。还有证人证实:那天死了大量的鱼,他们帮助受害人销鱼,现场看到受害农民在记录。

2、 法官具有较强的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经检测不合格这是一重要事实,具有明显的过错,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受害农民是一个弱者,其损害需要得到救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就是要实现当事人的公平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是帮助处于弱者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出于公益目的免费为受援主张权益,在这一点上,三者是一致的。此外,经销商在本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这一基本的认识。律师采取了如下策略:一是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以组织名义向法院反映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意愿。二是向经销商简明由于是产品的质量问题,经销者依法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其积极配合受害人维权,这样有利于他今后的生意,也是其向消费者表达歉意的方式。三是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出于公益的目的,更多地从情、理方面说服法官,强调我们都是消费者,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不法商人应该严格责任。强调农民证据意识相对薄弱,通过看得见的法律,帮助农民更多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法律共同体的责任。这些判断和策略果然凑效,最终说服了法官,在证据可左可右的情况下支持了受害农民。

(注:该案评为“江西省百优法律援助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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