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钠律师
王钠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

海事海商2008-09-13|人阅读

船舶工业和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船舶融资是支持造船业与航运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历史、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与中国大陆有关的船舶融资,主要在香港等地进行。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航运事业的迅猛增长,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内船舶融资业务的发展时机已渐趋成熟。中国大陆各方也加强了对船舶融资的研究和发展,包括政府方面也适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扶植船舶融资业务的发展。如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支持在建船舶的抵押融资。而在二OO七年初,挪威银行成为在中国的外资银行中第一家可以接受中国籍船作为抵押品提供船舶融资的专业银行。

然而,船舶融资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或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等,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国际性和复杂性。金融机构在开展这类业务时,需加强自身的专业性,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以防范船舶融资项目中的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风险。

在此我要讨论的是,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担保物权主要有: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海商法》的第三节、第四节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其中,船舶抵押权是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也是最接近于民法下的通常的抵押权规定的。船舶留置权,因为在民法体系中也有规定,人们也会注意到。而船舶的优先权是民法下通常的担保物权中没有的,因它而带来的影响往往是人们难以注意到。但是,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的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却恰恰是: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这一点特别需要引起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重视,注意改变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中对抵押权严重依赖的观念。

一、船舶优先权定义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作为民法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存在于海商法中,可以说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讲,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从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基本上都是建立在船舶的日常营运之上的,所以船舶优先权对于建造中船舶的融资,如果不涉及运营期还款的问题,那么基本上没有影响。但是,对于营运中的船舶的融资,如新船和二手船的购买融资,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都有深刻的影响。

二、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

首先,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这也是船舶优先权可能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的最重要的方面。

在传统的贷款融资中,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甚至长期以来,国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过多依赖于抵押权的倾向。然而,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可优先于受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如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买船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债权。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法定的,难以规避。在进行船舶融资时,融资双方是不能通过他们两者之间的协议来改变这种状况的。这就势必直接挑战传统融资中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地位,特别是在船舶买卖中的船舶抵押贷款融资中。

当出现重大的海事请求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将直接使船舶的价值大幅度下降,从而降低对抵押权人的保障作用。而当船舶融资的被融资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如果船舶之上粘带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也将严重阻碍船舶融资人对船舶的处分,同时使船舶价值降低,直接影响融资人收回融资的安全性和效率。

其次,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公示方式会给船舶融资带来影响。

从前述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能够产生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事请求项目通常是在船舶的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如船员工资等船上工作人员费用,港口使费,船舶运营中的人员伤亡等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难救助费用等。《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的项目虽然不多,但是这些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是较高的。而且,相对于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船舶留置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言,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未规定任何公示方法。因此,除海事请求的双方外,其他方面往往难以及时了解船舶优先权的产生状况。

在船舶融资中,融资人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他们通常不占有船舶,对船舶的日常经营也缺乏实际的控制。被融资人一般是船公司,船东或租船人,他们实际占有船舶并进行日常经营。这样,由于船舶优先权产生所具有的一定的隐蔽性,在大部分情况下,融资人是不能及时发现船舶上有优先权的。往往是在法院经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船舶后才知道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才知道船舶因此而被扣押了。船舶一旦扣押将首先面临被法院依法拍卖,清偿船舶优先权的问题。这样,可能大幅度减少船舶的价值,直接对船舶融资中的融资人的利益构成威胁。这种情况下,往往给融资人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与此相关的,也就带来来下面的议题,就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给船舶融资带来的影响。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优先权将消灭,并且这一年的时间是不得中止或中断的。因此,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时效是比较短的。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往往会在发生海事请求后的较短时间内,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不能及时清偿费用,就会采取措施行使船舶优先权。

又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所以,海事请求人需向法院申请扣押,拍卖船舶来实现优先权。现实中,往往是船舶优先权人扣押船舶之后,船舶融资人(如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才知道船舶被扣押了。为了能及时解扣,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被融资人(如船舶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不愿提供担保,而要求融资人提供担保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如果融资人也不提供担保,船舶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拍卖的风险,从而影响船舶融资人的债权的实现。特别是,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融资人也既船舶出租人所有权的丧失将使其融资债权处于一种更为危险的境地,融资人往往会处于一种两难的处境。

另外,即使船舶最终没有被法院拍卖,由于出现了扣船等问题,势必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减少船舶营运中的正常租金等收入。而船舶营运的租金收入是船舶融资中被融资方如船东或船舶融资租赁的租船人的主要收入,是其用以偿还融资的重要来源,这种扣船的发生也就会直接影响被融资方的偿债能力,非常值得引起重视。

还有,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所以,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不仅应通过法院,而且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价款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都将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先行拨付。实际上,这些项目虽然不属船舶优先权担保海事请求项目,在受偿前却可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前,当然,就排在了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之前。这对船舶抵押权人,也即船舶融资人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三、应对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的影响的措施

虽然船舶优先权对船舶融资造成的影响,可能削弱船舶抵押权的保障作用,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正常的租金收入,并且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的权利是法定的,难以规避的,但是,作为船舶融资的融资人完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

首先,在进行船舶融资时,要摆脱以往过于依赖抵押权的情况。虽然船舶抵押权依然是船舶融资中对融资人如贷款银行来说是最为重要的担保物权,但显然,在船舶融资中,仅有船舶抵押权对于船舶融资人来讲是不够的。融资人在针对船舶优先权专门安排应对措施的同时,还要结合船舶融资中的其他方面,增加保证和担保项目来弥补一旦船舶抵押权不足以清偿融资人债权的情况。

具体而言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防范风险可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

由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基本上是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海事请求权而引起的,那么如果能针对这些海事请求权的项目安排适当的保险来应对,则会大大减轻船东或租船人对这些海事请求权的清偿负担,从而减弱船舶优先权对融资人的影响。在这方面的保险险种,主要有船东保赔协会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针对船东或船舶因意外对第三者产生的责任。这类保险可以为产生船舶优先权的部分海事请求提供保险,如由船舶在营运中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货物损坏货主向船东要求赔偿船舶产生油污,海事局向船舶要求赔偿。由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包括跟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后或在海难或意外中其他船舶,船员,乘客就人命伤亡向船东提出的赔偿等。当然,这种保赔协会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能负责所有的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并且有时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即使保了这种保险,也会被保赔协会或保险公司拒绝的情况。所以,在处理船舶优先权时,保险并不是百分百的解决办法。

关于这种保险的安排,需注意的是,在船舶抵押融资中,银行或金融机构是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其不能作为船东向保赔协会投保,因此就要注意要求被融资人,即抵押人应保证投保这种保险,并将相关的保险赔付转让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以保证未来保险金赔付后的专门用途。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银行或金融机构他们本身就可能是船东,可以直接向保赔协会进行投保,从而切实加强保障融资人的债权。而入会费用和保险费用都可以算入船舶融资的成本之中。

2、保证金

对于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船舶融资的融资人可以在在船舶融资合同中要求被融资人预先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以使出租人可以在发现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从保证金中首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不足部分仍可再向被融资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则可冲抵被融资人对融资人的债权。这样可以避免融资人在船舶优先权人扣船时处于尴尬境地。当然这种保证金的交付将势必导致被融资人融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对于船舶优先权这种特殊情况,保证金的交付仍然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值得考虑的办法。在确定保证金的金额时,可以考虑被融资人的实力和商业信用。如果大型的航运企业,且商誉良好,那么可以免除其保证金,而对于一些中、小型的航运企业,或是其商誉记录并不十分突出的,那么保证金的交付则是必需的。当然,保证金的方法对被融资人来讲往往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占用,成本较之前述的保险费要高,而且保证金往往是一个固定数额,可能不如保险来得更充分、可靠。但是,保证金可以灵活应对各项海事请求,特别是弥补那些不能在前述保险下得到赔偿的海事请求权,如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港口使费等。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用

在我国,依《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船东或船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重大海难,给其他人带来重大损失,将船舶所有人等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制度。这个制度是保护船舶所有人等的制度,也是海上运输中特有的赔偿制度。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一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根本目的是保护这些债权人。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索赔的责任人的一种特权,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它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某些海事债权的责任人或债务人。所以,如果说船舶优先权给船舶融资的融资人带来的主要是负面影响的话,那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则可以为融资人带来适当的正面影响。融资人应注意要求被融资人在必要的时候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人甚至应注意在必要的时候主动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减少此类海事请求对船舶价值的影响,从而尽可能保障被融资人的还款能力,维护船舶融资人的利益。

4、母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担保

由于在船舶融资中,大部船公司单船公司,除了已用于抵押的,或通过船舶融资租赁得到的一只船舶以外,再没有其他资产。因此,融资人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注意要求船东或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租船人的母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提出担保,出具担保函,融资人有权直接向这些担保公司追讨。这种担保函对未来弥补由于船舶优先权可能给融资人带来的不利,而且实际上大大加强了被融资人的综合偿债能力,因而非常重要。

5、股份抵押

在进行船舶融资时,融资人还可以要求船东或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租船人公司的股份作为贷款或融资款一种抵押担保通过签订股份抵押合同契约,来加强对被融资人偿债能力的控制。在发生船舶优先权行使或其它违约***时,股份抵押能让融资人有权将被融资人公司的股份转给自己,并实实在在地控制公司。有了这个权力,融资人以更好地控制事态的发展,如不去扣船情况下去控制船舶,从而保障融资资金的安全而且,当融资人取得被融资人的公司后,可以通过出售该公司而不是当事融资船舶的方法来加快收回融资的效率,并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当然,在将被融资人的公司股份转让到融资人名下融资人应先查清楚该公司是否有其不知隐藏的债务或法律责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体制下独特的制度,对船舶融资有着不可回避的影响。但尽管如此,如果融资人能够充分注意到这项制度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可能给融资人带来的 负面影响,船舶融资事业仍然是大有可为的。在本文中提到的应对船舶优先权可能带来的风险的措施也仅是抛砖引玉而已,相信随着中国大陆船舶融资事业的发展,更多的议题,更多的对策将会应运而生,从而推动整个事业的蓬勃发展。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