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学辉律师
张学辉律师
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应当允许“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其他2012-12-16|人阅读
大修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亮点之一是将“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是作为诉讼代理人选。这个修改为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带来福音,许多对《律师法》规定律师诉讼业务垄断的争论也划上句号。因为律师法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后面有个断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在我看来,刑事辩护业务只准律师介入,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没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刑事辩护说到底是提出意见供法庭参考的,对案件的程序、实体都没有一点点决定性作用,“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是可以提出辩护意见的。有可能他们提出来的意见没有律师那么专业,那又有什么关系,因为那是当事人的选择。 因此,建议再修改《刑事诉讼法》,让“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作为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之中,这样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辩护人的可能和机会,也不会对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过程带来任何不利影响,我们不必照搬欧美只准律师代理诉讼的司法模式,让“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准律师或者叫二律师的同时进入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代理领域,以体现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也许有人会说,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罪与罚、生杀予夺,没有经过法学高等教育并考取律师资格(司法资格)是很难胜任的,但我认为,民事诉讼代理的重要的性一点也不比刑事辩护轻多少,也需要具有相当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训练,更关乎当事人的各方面的民事权利,既然民事诉讼“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与律师并列为当事人提供代理选择,那么刑事辩护为何不能将其纳入辩护人行列让当事人选择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