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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及技巧

商标法2015-05-27|人阅读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及技巧

作者:王少明律师

一、何为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也需要具备普通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标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既包括经济损害,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或个人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事实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案中律师代理工作及诉讼技巧

(一)案件的受理。

需要把握的是案件的管辖法院,即案件在哪个法院立案、审理,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这是需要选择和确定的,以便于后期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

在商标侵权中,一般会涉及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公开声明、诉讼费用的承担等诉求,但落实到具体案件,则显得较为复杂,一般当事人是很难把握和细化其中诉求的,因此就需要代理律师的法学功底和诉讼经验。

1、停止侵权的范围问题。商标权纠纷在侵权形式和范围上具有多样性,既有可能在侵权商品上,也有可能在广告宣传、LOGO、公司网站、直营门店、销售代理商门店、专卖加盟门店等,因此,在诉讼请求一项中必须明确停止侵权的载体内容及方式,防止漏缺,避免重复起诉或者单次诉讼不能解决类似侵权问题。

2、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对于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原告提起诉求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是需要代理律师作出相应的指导和计算的。

3、维权费用问题。对于这项费用,在商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具体包括哪些,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案件受理费用等是否包含在内,具体的数额应该是多少,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代理律师作出相应的判断和预测。

(三)收集、组织证据、草拟诉状准备起诉。

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最先考虑的应该是证据保全工作,建议提前与公证部门进行沟通,收集侵权人员相关的侵权证据,通过公证的形式予以保存下来,制作相应的公证文书。同时准备好相应的商标权属证明,以此证明原告是合法商标权益人,比如商标证书、商标转让证明、国家商标网上的商标信息等。

(四)案件受理后的庭审准备工作。

在案件被法院受理确定开庭后,代理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在庭审中如何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

1、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是图形、字母还是两者的组合,与原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达到足以以假乱真,混淆视听,扰乱购买者的判断能力;同时可以商标读音方面与原告的商标读音进行比较,读音是否相同,是否用英文字母代替汉语拼音进行混淆。

2、被告将其使用商标的产品是否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一样,为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址与原告的经营地、销售地、厂房距离是否相邻,被告一般会为了依托原告在该片区域的影响力,利用原告在该地拥有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理优势,以此达到混淆市场、鱼目混珠的目的,侵占原告的市场份额。

4、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的主观目的。被告为什么要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购买者对其的信任,搭乘原告长期经营市场所带来顺风车,借助原告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变相销售其商品,以此达到进一步抢夺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市场上的极大混乱,非法目的及动机显而易见。

(五)案件庭审后的律师工作技巧。

1、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及补充意见。有些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后就认为该项工作已经完毕,等待法院判决就可以了,而事实上却缺少书面的代理词或意见书,这样有利于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清醒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思路,可以便于法官判案及书写裁判文书,起到庭审后提醒法官作出判决的作用。

2、庭审后的调解工作。案件经过法院主持庭审,双方充分地答辩、论证后,彼此之间对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更清楚该案件最终的发展方向,在法院适当的提醒或引导的情况下,有可能双方会达成调解意向。因此,在对委托方有利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可以就本案作出调解的利弊分析,把握好调解的有利时机,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终结,赔偿损失的挽回和落实,也有利于彼此关系的恢复和发展,发挥调解机制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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