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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飞鹏律师
程飞鹏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答辩

其它2009-08-06|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永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县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现根据法庭的审理,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建议法庭对原告提交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对双方依据此合同书约定的保险代理关系不予认可。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711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8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第132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被告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时被告没有保险代理人资格,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解约通知书”及“解约清单”亦即证明被告没有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而被解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应属无效,双方没有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更何况原告提交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与其提交的“解约通知书”及“解约清单”所载明的签约时间不一致,不能证明原、被告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准确时间,不能证明20050510日被告代理办理程中兴投保业务时,是被原告的业务人员。

二、原告明知被告没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相应资质,明知被告没有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相关知识、技能,而聘用被告,既不组织被告参加相应的岗前职业资格及技能培训,也不及时认真审核查实被告代办的保险业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即使被告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无故赔偿投保人保险金,其责任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更何况被告在办理保险业务是并无过错,且因无代理合同,被告的行为只能理解为帮原告的忙的行为。

三、原告向投保人程中兴的受益人程莹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是通过两级法院判决确定,是由于原告故意诱使投保人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又极力想免除保险责任,是程莹通过诉讼从原告处获得的应有保险赔偿,且两级法院仅确定由原告自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8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相应的给付保险金赔付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而且,被答辩人与程中兴的受益人程莹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答辩人并不知情,是否存在应否赔付的情形,被告一概不知。

四、被告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正如原告在与程莹的诉讼中称投保人程中兴自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是被告没有主动说明和询问,这一点原告在与程莹的两次诉讼中均称被告是尽了相关职责,现在怎么出尔反尔,说被告存在过错呢?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具有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即证明双方所签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没能举证充分证明原告向程莹赔偿保险金完全是被告的过错,或者说证明原告不应当赔偿,是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才导致必须赔偿,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及其它被告方关于本案的陈述意见,敬请法庭予以考虑,以便作出公正判决。

代理人:

OO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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