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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纪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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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损害赔偿2014-09-02|人阅读

准驾不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311141430分,李某某驾驶的湘05—J0616南骏NJ180T型车自武冈市邓元泰镇踏岭村出发,往武冈市城区方向行驶,至邓元泰镇丰平村9组路段,李某某为避让行人导致该车侧翻,车厢右侧尾部压住行人肖某,致肖某(1942年出生,农业人口)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刑事拘留,肖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案经交警部门调解,李某某亲属赔偿肖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65548元,李某某释放。湘05---J0616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后,李某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交警认定准驾不符,属无证驾驶范畴”拒赔。

另查明,李某某取得B2驾照,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湘05---J0616车行驶证上标明大中型拖拉机,上了农机牌照。

笔者接受李某某委托,对肇事湘05—J0616车车型的判断,认为该车是货车而非大中型拖拉机,将某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事后笔者在调查中,三次走访农机证照部门,虽然他们从电脑资料显示看反映不出该车可上农机拖拉机牌照的信息,但担心被追究责任,不同意出具证明资料;笔者也三次走访交警部门,虽然电脑的资料显示该车可上交警部门的牌照,但考虑到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已认定“准驾不符”,为避免麻烦,也不愿意出具证明材料。笔者几乎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毫不费功夫”,正当笔者一筹莫展、进退维谷之时,李某某向笔者反映,自己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为提供证据,他把该车的车牌撬了下来拍了照,照片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张,并把车牌呈现在笔者的面前,笔者看后发现该车是“南骏牌自卸货车”,并将该车牌与行驶证记载对照,识别号码完全一致。笔者立即持车牌驱车至事故车查看,核对痕迹,确认该车牌系湘05—J0616车车牌。通过发改委汽车公告查询,该车属国家发改委128批次公布的汽车,类型为轻型自卸货车。笔者认为,虽然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持B2驾驶证驾驶该车,驾照不符,但其驾驶证与所驾车辆类型相符,属准驾范围。

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判决书是这样认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机动车行驶证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不能作为确定车辆类型的依据,车辆类型应以国家相关部门公告或颁布的标准为准。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汽车公告第128批次,湘05---J0616车实为轻型自卸货车,原告李某某的B2驾驶证可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故对被告主张准驾不符,不予理赔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保险金96974元。

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为类似准驾不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开了先例,它是今后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同类案件一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它了却了投保人的心愿,还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官司赢得有价值,赢得漂亮!

详见(2014)武法民初字第17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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