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曾纪辉律师
曾纪辉律师
湖南-邵阳
主办律师

一次表面不采信实际被十分重视的辩护

刑事辩护2015-12-17|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旁听的公民们:

我是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本案第一被告人蒋**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骗取贷款罪事实不存在或巳发生变化,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围绕这一观点,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恳请得到采纳:

一、被告人蒋**借他人名义贷款没有使用欺骗手段。

起诉书第一项指控,被告人蒋**冒用他人名义向00市信用联社00信用社申请贷款,00信用社违反规定发放,蒋**骗取贷款179.5万元。案卷材料反映,蒋**确实用他人名义向00信用社申请贷款,00信用社也发放了贷款,至于是否是179.5万元,辩护人没有深入分析研究证据的必要。关键的问题是,蒋**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并取得贷款,是否使用欺骗手段。辩护人认为,蒋**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并取得贷款,没有使用欺骗手段。

100信用社领导与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都认识被告人蒋**。案卷材料反映,00信用社领导与工作人员都认识蒋**,既然00信用社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认识被告人蒋**,被告人蒋**本人又站在信用社领导与工作人员面前,而身份资料又是他人的,并在借据上签上他人的名字,一切都在公开进行,就不存在欺骗。什么叫欺骗?隐瞒事实真相叫欺骗。被告人蒋**在认识自己的人面前用他人名义公开签名贷款,何谈得上欺骗!辩护人怀疑,蒋**用他人名义贷款,是信用社内部人员指点所为,甚至贷款人身份资料也是信用社内部提供,因为被告人不可能拿到不认识的人身份资料。

2、原00信用社主任的供述,明知蒋**是用他人名义贷款。2014822日原00信用社主任,今天的被告人黄**是如下供述的:问:“蒋**冒用他人的名义在你社贷款,你知道吗?”答:“我肯定是晓得的,是罗**给我打的招呼。”问:“既然你晓得蒋**这些贷款是冒名贷款,你为什么还要签名发放?”答:“我这样做既不合规,也不合法,我之所以这样做,是罗**打了招呼,要我这样做的。”那么信用社主任明明知道蒋**用他人名义贷款并审批发放,能说被告人蒋**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贷款吗?显然不能。

3、被告人蒋**最多的一天用了6个公民的姓名在00同一信用社贷款30万元,被告人蒋**不存在使用欺骗手段。案卷材料反映,被告人蒋**同一天在00信用社用他人名义贷款两次或三次不少,在这里就不必详述。但200778日这天,被告人蒋**6个不同的姓名在00信用社贷款6次,贷款金额30万元。蒋**同一天用他人一个姓名贷款一次,00信用社可以推说,以为贷款的那个人不是被告蒋**;同一天被告人蒋**用两个不同姓名的人在00信用社贷款两次,00信用社可以强词夺理说,那两个人虽然相貌相同,但姓字不同,以为他们是同父异母的兄弟;被告人蒋**在同一天用6个不同姓名的客户贷款6次计金额30万元,难道还可这么说,他们虽然相貌相像,个子相同,还以为他母亲结过6次婚,生下6个相貌相同、个子高矮一致的6个异性兄弟吗?

4、上述贷款金额通过合法途径转据在李*100万、李**50万、蒋**180万、李*20万借据内,即使上述借款原在程序上有瑕疵,但已通过合法途经重新立借据,确定了新的借款人,借款巳全部被收回,原借据作废,我们又有何理由抓住作废的借据说三道四呢?

鉴于上述4点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并获得贷款,信用社是明知的,被告人蒋**没有隐瞒事实真相,不存在欺骗手段。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179.5万元不能成立。

二、100万元借款,指控被告人蒋**提供虚假担保,证据不足。

1、提供虚假担保证据不足。2008224日,被告人蒋**向00信用社提交了《申请贷款100万元用于冰灾恢复生产的报告》,历经7个多月,102900信用社向蒋**发放100万元贷款。从现有的案卷证据材料反映,贷款提供的材料不完全真实有三:一是00县宏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蒋*群而并非蒋**;二是蒋**在水电公司的股权是10%而非股权证明的40%;三是2008410日的股东愿以自己的股权为蒋**贷款100万元做抵押的会议记录签名,在侦查阶段遭到有些股东的否认。对于上述三点,被告人蒋**的辩解意见是,一是营业执照我是提交原件审核;二是40%的股权证明不是我提供的;三是2008410日的股东签名是各股东自己签名,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对于被告人蒋**的辩解意见,案卷材料并没有作出说明,或者提供反证证实,也没有对410日的股东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辩护人认为:①提供的贷款资料金融机构肯定要核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谁,到工商局一查就知道,况且营业执照蒋**名字字体与其它字体不一致,审核人一看就清楚,被告人蒋**再傻,也傻不到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谁的问题上做文章;②股权证明内容40%还是10%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股权证明加盖印章真假问题,印章是真的,是00宏业水电公司提供虚假证明,而并非被告人蒋**提供虚假证明,但侦查机关对股权证明印章没有进行鉴定;③股东愿以自已的股权为蒋**100万贷款担保抵押问题,是否是股东的真实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一目了然,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蒋**的辩解意见不置可否。辩护人认为,上述事实没有查清,不能证明被告人蒋**提供虚假担保材料;10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是00县宏业水电开发公司以电站股权40%做抵押,加盖了00县宏业水电公司公章,不存在提供虚假担保。虽然2006816日,该公司全部固定资产抵押给邵阳建行。前后两份抵押合同,前一份以固定资产做抵押,后一份合同以股权40%做抵押,股权虽然包含固定资产,但固定资产不一定包含全部股权,故起诉书指控提供虚假担保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2100万元借款已被新立180万元借据偿还,此款没有给放贷金融机构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

2008109被告人蒋**借款100万元,还期日期是201031日。借款未到期的20091215日,应伩用社的要求、联社的批准,蒋**向信用社立了一份180万元的新借据,其中包含了原借款100万元的本息,121600伩用社开出了180万元的个人业务转款凭证,被告人蒋**签名确认,蒋**没取现金,说明包括这100万元借款本息在内蒋**已还款180万元。今天辩护人向法庭提供00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人蒋**提起的民事诉讼状、00市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942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更进一步证明了100万巳还的事实。为什么00信用联社不起诉100万而起诉180万元呢?是因为新立借据180万元取代了包括原借据100万在内的借款,因新借据180万元的成立,原借据100万已经失效作废。刑法第17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法律后果给银行或金融机构 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此100万元因新立180万元借据已经偿还,没有给放贷金融机构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无论提供的担保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本案是否造成金融机构信用社经济损失尚未确定。即使造成放贷单位经济损失,责任不应当由被告人蒋**承担。

1、被告人蒋**有还款的诚意。案卷里有被告人蒋**的一份还款计划。这份还款计划最后被告人蒋**能否实现,辩护人不敢预料。辩护人记得去年9月的一天接到被告人蒋**的一个电话,他在电话中称,下个星期叫辩护人陪同他去公安交款,当时辩护人问,你去交款为什么叫我陪同,他说,怕被公安抓,做个证。辩护人答应了。结果还没到下个星期,被告人蒋**已被公安抓进00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这次复印案卷材料才发现被告人蒋**有个还款计划,在20149月还30万元,从这点说明,被告人蒋**有还款的诚意。

2180万元借款未到还款日期,被告人蒋**已被抓进看守所关押。这180万元什么时间最后到期偿还,案卷材料反映的时间不一致:一是借据凭证到期时间是20121214日(到期时间是手写的);二是其它证据借款到期还款时间是201412月15日:(1)、《借款合同》还款日期是20141215日(打印);(2)、20091215日黄*平为此借款的《承诺书》还款日期是20141215日(手写);(3)、2012116日《个人客户贷后检查报告》还款日期20141215日(手写);(4)、20091215日蒋**签字的《转款付款授权委托书》贷款期限是60个月(打印);(5)、20091210日《自然人贷款调查表》,时间60个月,还款日期是2014129日(打印);(6)、201196日《贷后检查报告》借款期限5年(打印)。上述(1)至(6)证据材料均系放贷单位保管,侦查机关依法搜集入卷,不存在虚假伪造。上述(1)至(6)众多充分原始证据证实180万借款《借据》最后到期还款日期是20141215日。那么还款日期未到的2014426日被告人就被以骗取贷款罪关进看守所,虽然626日取保候审,同年924日再一次被关进看守所。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主要是看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被告人蒋**180万元的借款还款时间未到,尚不能确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有何法律依据将被告人蒋**以骗取贷款罪抓进看守所?所以此18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不是被告人蒋**的过错。

3、蒋*借款100万元(转据审查表、贷后检查报告期限均是5年,承诺书到期时间20141212日;但借据与合同期限是3年)与李*借款20万元(借据到期日期20141224日)李**借款50万元(到期日期20141217日),虽然案卷有些材料反映上述款项为被告人蒋**所用,但贷款借据亲笔签字人分别为蒋*、李*与李**。按照债权债务关系“谁借谁还”的原则,上述款项分别应当由蒋*、李*及李**偿还,偿还后,可以向被告人蒋**追偿,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因此,蒋****的借款没有收回的责任不应强加在蒋**的头上。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一笔贷款179.5万元,被告人蒋**没有使用欺骗手段,况且此179.5万元已转据在蒋*、李**账户以及蒋**180万元借据上;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100万元担保贷款已被合法的180万元借据所替代,没有给放贷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故该100万元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至于转据的180万元至今没有收回,因为还款日期未到,被告人蒋**就以骗取贷款罪关进看守所,责任在报案单位、办案机关、批捕机关,已经一目了然。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建议对被告人蒋**做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律师曾纪辉

2015914

注:该份辩护词并非文字功夫有特别之处,而是判决书实际考虑了辩护观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采取假冒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资料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279.5万元到期不能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处被告人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蒋某某本不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但考虑到在看守所羁押已一年零三个月,尚剩两个月刑期,故没有提起上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一份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无罪辩护
一份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无罪辩护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旁听的公民们: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辉妻子邹~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辉被指控犯寻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一份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无罪辩护
一次成功的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我是被告人肖**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辩护人。通过本月10日的法庭调查,刚才又听取了公诉人代表公诉机关发表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一次成功的辩护
一份优秀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旁听的公民们:我是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费…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费…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与法庭的庭审调查,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一份优秀的辩护词
一份让检方一罪不成立、一罪改变定性起诉的《辩护意见书》
一份让检方一罪不成立、一罪改变定性起诉的《辩护意见书>>XXX人民检察院:我是贵院审查起诉的刘X木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与会见犯罪嫌疑人刘X
#刑事辩护
人看过
一份让检方一罪不成立、一罪改变定性起诉的《辩护意见书》
被害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13年3月笔者与一同行担任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因被害人张某拒绝配合重新鉴定,开
#刑事辩护
人看过
被害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曾纪辉律师
您可以咨询曾纪辉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