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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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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合伙人律师

婚内出轨者离婚 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2023-06-26|人阅读

2014年9月,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如漆似胶,琴瑟合鸣。但随着婚姻生活的深入,二人性格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孙某疲于应对,2018年提出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此后夫妻感情仍未修复,无奈之下,孙某只得二次起诉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李某应诉后表示,离婚的真实原因并非孙某所称的生活琐事争执导致,而是孙某婚内屡屡犯禁,出轨成瘾,错不知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孙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孙某对于李某的指控矢口否认,李某据此提供了孙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院结合李某提交的证据,对孙某进行了专门的询问,孙某最终承认了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孙某却认为其行为与《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不相符,其行为根本构不成相近的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拒绝离婚时对李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认为:孙某的行为虽然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李某的证据以及孙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严重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孙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增设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对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综合孙某的过错程度、实际收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最终酌定离婚时由孙某赔偿李某6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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