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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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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
主办律师

农民工问题之思考

其它2008-11-02|人阅读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我们应该关心他们。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和权益维护问题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不认真解决,则可能对社会安定、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全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或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改革现有户籍制度。改善农民工生存条件,为他们提供真正的社会保障以及维护他们正当权益,改革现有户籍制度很必要。我觉得可以这样改:要么是取消户籍差别,使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享有同样的身份,使他们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社会资源,在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中同样享受到实惠;要么是赋予农民工临时城镇人口身份,对于连续在城镇务工或者与城镇用工单位已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以赋予他们临时城镇人口身份,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同单位的城镇职工一样的待遇;要么是放宽迁移、落户条件,只要农民工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都允许他们到城里落户,如果他们没有住房,可以允许他们上集体户,这样与城镇人一样才能显示公平。

二是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处境的尴尬表现在他们虽然身份是农民工,而实际上又是工人,现实的情况就是他们极可能对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两边都沾不上边。我觉得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体现社会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其一,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专门立法。应该针对农民工的特点专门进行全国性立法,使他们也能够老有所养,我们不应该遗忘他们这些也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其二,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有人可能会说农民怎么会存在失业的问题。而事实却是他们真的会失业而且还经常失业。他们既然离开家乡到城里务工求生存,就没想过放弃回去,事实是他们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目前他们是被失业保险排除在外的。对于离开农村到城里务工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应该也同样可以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将这些人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其三,简化工伤保险待遇主张程序。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过于复杂,时间也较长,农民工本来经济条件就不好,文化比较低,主张起来就更困难。法理上说“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因此应该简化程序,应当允许工伤后直接起诉,使他们应得的赔偿能够尽快拿到手中。其四,对农民工医疗保险进行改革完善。虽说农民工可以到户籍地参加医疗保险,但由于路途远,他们不可能生病后还回到老家指定的本地医院去治疗,这农村医疗保险对他们来说就等于没有。因此应该允许在老家参加农村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务工地医疗保险机构指定医院治病后到户籍地医保单位理赔报销。

三是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律宣传和执法检查、违法惩处力度。可以制定政策规定用工单位领导定期参加法律培训,培训由政府或社区出面组织,如不参加,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同时政府劳动部门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检查,而不应该整天坐在办公室里对付文件,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进行严惩,并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曝光。采取这些措施,用工单位必有所忌,不敢妄为。

四是拓展农民工受害的救济途径。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措施。在劳动部门成立农民工问题专门办公室,对农民工问题进行专门解决,而且要速办、妥办。农民工户籍地政府应当对他们辖区内到外地务工的农民工提供支持,可以允许他们回来反应问题,并由政府出面与受害地政府进行沟通解决。其次拓宽法律救济。可以允许他们直接起诉后能够得到法院指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再次是开展社会救济。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或由某些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农民工受害的,给予各种形式的帮助、指导。

五是转变态度,消除歧视,友善对待农民工。城镇本地人及政府应该转变态度,切实消除歧视心理,应当看到农民工对于城市繁荣起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对他们应该友好和善一些,不要因他们的身份和缺点就瞧不起他们,欺负他们。本地人、外地人都是中国大家庭一家人。地方政府也应当自觉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六是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法律知识等培训。农民工自身职业技能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对他们的生存带来了严重的考验。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组织农民工进行这些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素质,以提升他们的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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