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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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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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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拷问用人单位的良心和诚信

劳动工伤2014-01-21|人阅读

工伤事故拷问用人单位的良心和诚信

《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施行到现在将近十周年,职工维权意识、用人单位风险意识都大大增强,越来越多的职工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然而,《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的十年也正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十年,工伤事故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越来越多,由于工伤事故给职工本人及家属造成的伤害涉及面大持续时间长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比较严重,而用工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能面临较高的支出,所以工伤待遇纠纷成为劳资矛盾的焦点。现实中,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因为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工伤待遇,所以劳资矛盾就没有那么尖锐,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因为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那么劳资矛盾就非常尖锐,很多用人单位就想用拖的办法来拖垮工伤职工,达到不赔或者少赔的目的。工伤事故的发生就是对用人单位良心和诚信的大拷问。以下是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最近处理过的两个典型工伤案例,一斑窥豹,看看用工单位的诚信现状。

一、左脚还是右脚?

小张2010年10月某日到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2月某日在工作中脚受伤,被同事送往西安红十字会医院救治,经门诊检查确诊“左足拇指二、三节趾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小张接受门诊治疗。治疗期间,小张委托余伟安律师向单位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6月某日区人社局向小张及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时下发了认定工伤的工伤认定书,但小张回家后发现工伤认定书中将“左足”错写为“右足”,于是及时向人社局提出异议。区人社局了解情况后,及时更正向双方重新下发了工伤认定书,并向小张收回了文字表述错误的工伤认定书。但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却拒绝交回文字表述错误的工伤认定书。随后小张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伤待遇。案件仲裁过程中,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否认小张左足受伤,并拿出未退回的表述为“右足”的工伤认定书作为证据,表示只认可小张右足受伤,对于小张针对左足受伤提出的工伤待遇不予认可。为了帮助劳动仲裁委查明案情,余伟安律师到区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索取了关于小张“左足”错写为“右足”及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却拒绝交回文字表述错误的工伤认定书的书面情况说明提交给了劳动仲裁委。后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小张的仲裁申请。但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却并不死心,拿着表述为 “右足”的工伤认定书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最终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支持了小张的工伤待遇请求,驳回了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却不服一审判决又以“右足”为由提起了上诉。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并当庭对于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理纠缠的行为进行了谴责。由于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绝调解,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一周内便下发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

【结语】受伤的是左脚还是右脚,用人单位很明白。但碰巧遇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一次工作失误,用人单位就抓住不放,无理取闹,百般抵赖。如此死不认账,实为罕见。用人单位的诚信度跌倒了极点。正是基于对这种行为的不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了合法的终审判决。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郑重承诺要不要履行?

朱某等五人均为西安某会展公司员工,但五人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6月某日朱某等五人乘坐公司车辆因公出差,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汉中某段发生交通事故,朱某等五人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等五人均无事故责任,另一半挂货车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8月某日,西安市人社局针对朱某等五人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朱某等五人均为因工死亡。同日,朱某等五名死者的家属向西安某会展公司提出工伤索赔请求,但西安某会展公司却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加之损失过高只能先各支付部分款项,随后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并当场出具书面郑重承诺书,内容为“某某公司郑重承诺自本承诺书签字盖章之日起20天内出具A某、B某、C某、D某、E某五位员工工亡认定结果,然后每位工亡员工家属各自提出仲裁请求,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劳动仲裁裁决书无条件给每位员工家属支付裁决书的全部款项。某某公司如不执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裁决执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有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师签字。承诺书出具后,该公司对于该起事故就不再过问,五名死者的家属只能靠自己去安康维权。由于路途遥远加之半挂车方经济能力有限,五方死者家属的交通事故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随后,五方死者家属找到公司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公司却表示只能按照西安市政府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的规定执行,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前不再支付任何赔偿,并坚持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无奈之下,五方死者家属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随后余伟安律师代理五方死者家属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努力维权成功,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五方死者家属的要求全额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请求。领导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五方死者家属到公司请求兑现之前出具的《郑重承诺书》,然而又被公司拒绝。五方死者家属万万没有想到,公司写的《郑重承诺书》成了一纸空文。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想要推翻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开庭过程中,公司代理人胡搅蛮缠,百般推脱。按照公司代理人的意思推算,公司出具《郑重承诺书》当时主要是应急之举,而且过于自信以为劳动仲裁委会以《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来判决。结果在余伟安律师努力下,劳动仲裁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裁决,并没有按照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裁决,这让公司大失所望,以至于公司无所适从只能胡搅蛮缠了。一审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一审的焦点问题已经不是“兼得”和“补差”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而变成用人单位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了。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余伟安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郑重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履行,并判决公司支付五方死者家属全额工伤待遇,驳回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尽管,之后公司又提起了上诉,但还是徒劳,西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公司上诉。生效的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结语】公司《郑重承诺书》不管是出于应急或者其他什么目的,都是一份严肃的文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当然应该履行。只是从结果上看,劳动仲裁裁决内容是公司始料不及的,所以公司打的小算盘也就落空了。工伤职工的维权也就多了一份胜算的砝码。从一份《郑重承诺书》可以看出用人的郑重承诺是多么地虚伪和龌龊,这也算代表一个正规公司的形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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