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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损害赔偿2011-02-21|人阅读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一、本案中被告与恒大彩钢经营部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1)、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

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则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2)、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从以上概念分析中,不难看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存在一下区别:

 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

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被告认为被告与恒大彩钢经营部不存在雇佣关系而属于承揽关系,原因是恒大彩钢经营部提供原料并进行加工、维修,并以工作成果作为获取报酬的依据;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或者隶属关系,恒大彩钢经营部提供原料和技术独立完成工作,在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中不受被告的监督、指挥,是自行完成并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而非劳务;被告向恒大彩钢经营部支付的是彩钢费用,是原料和加工成果费用,而不是劳务报酬。

第二、原告张倩丽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设立了封闭施工区,并且做出警告提示禁止进入施工范围,原告擅自进入封闭施工区,对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减轻或者免除被告的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是申洁保洁服务社的员工,并且被告不是侵权人,原告张倩丽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观点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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