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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书

劳动工伤2009-02-20|人阅读
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金桥镇昆山村2组。联系电话13518149041转王某。 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交通费用3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21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00元,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3953.00元,总计9015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申请人王某。2007年5月12日下午,申请人王某在处理输送带故障时,不慎右手伸入输送带受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1、右中指离断伤;2、右上臂皮肤肌肉挫裂伤。申请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1月30日,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王某为工伤【见巴市劳社认【2007】263号】。2008年11月5日,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申请人受伤后多次找被申请人解决本次受伤一事,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即每月1800元共21600元。根据川府发[2003]42号第8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巴中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20.91元【巴中市200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651元】。被申请人应支付36个月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3953.00元。 同时,被申请人还应支付交通费用300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21600.00元。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前述费用。现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1、3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8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特申请贵委依法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前列请求。 此致 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某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巴市劳社认【2007】2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巴市劳鉴字【2008】195号鉴定结论。 3、调查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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