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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办公厅贯彻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估价暂行规定的有关通知

拆迁2011-07-04|人阅读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估价规定》),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细则》、《估价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细则》和《估价规定》 《细则》和《估价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市拆迁管理工作实际重新制定的,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与原有规定相比,《细则》和《估价规定》在拆迁形式、评估方式、补偿与安置标准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细则》和《估价规定》,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社会宣传,使《细则》和《估价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二、关于《细则》第三十二条执行问题

《细则》第三十二条专门对涉及集体土地上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上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临时性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比照国有土地上临时性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对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对涉及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拆迁的,其拆迁手续,比照《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三、关于《估价规定》第三十五条执行问题 《估价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区可参照规定执行。基准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因此,市辖区、县应根据《细则》和《估价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及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房屋拆迁估价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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