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江晓春律师
江晓春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并存的鉴定陈述意见

仲裁2012-04-09|人阅读

陈述意见书

尊敬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各位专家:

根据贵所的安排,我们作为患方(原告)的代表,出席由泗洪县人民法院委托的许勇胜交通事故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会。交通事故的责任已有定论,但在治疗的过程中,发生了医疗损害,这就使问题的处理变的更为复杂。为进一步认定事实,明确各方的责任,现依据损害发生的事实、医学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供鉴定专家参考,并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

一、 本案的基本过程

受害方许勇胜(以下简称患方),男,32岁,因交通事故于11710日下午2时半左右,被紧急送往泗洪县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医方)住院治疗。经CT检查,入院诊断为骨盆多处骨折,双侧耻骨上下支、双侧坐骨支、坐骨棘、骶椎、右髖臼、L4椎板、L45右侧横突骨折等。同年718日,医方为患方做了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812日,做了椎管探查减压+GSS内固定术。术后患方一直感到盆腔及下腹部有胀痛的感觉,出现发热,左侧髋关节疼痛,并随着时间和延长越来越明显和严重,第一次术后一个多月,原骨盆骨折手术切口红肿破溃渗液,917日行内骨盆骨折术后切开取内固定术+局部清创+左髋关置管引流术。术后,炎症未能控制,仍然源源不断的有大量脓性分泌物流出。1013日,又做了左髋关节切开病灶清除+冲洗引流术,在髋关节内外侧及后下方都安置了引流管。术后感染仍不能有效控制,数个洞口和创面窦道形成流脓不止。在无计可施同时又在患方的强烈要求下,医方主动联系了南京江宁应天医院,1110日,将患方转至该院治疗。该院MRI示:左髋化脓性关节炎,左侧股骨头、股骨颈及髋臼骨髓水肿。骨盆CT示:双侧耻骨上下支、坐骨支,坐骨棘、骶骨右侧耳状面、右髋臼骨折。也就是证明了,经过医方近四个月的治疗,原发性的创伤没有治好,又新增加了原本不存在的损害,以及难以治疗和控制的感染。1116日,南京应天医院给患方施行了骨盆骨折术后感染清创+左髋关节清创术,术后炎症逐步得到控制,创口逐步愈合。住院治疗二个多月后出院。目前,骨盆骨折呈畸形愈合状态,左髋关节功能基本丧失,需要借助于双拐才能缓慢走动。

二、患方对医疗损害形成的看法和意见。

我国《执业医师法》明文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国家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构成也做了相关规定。患方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多方面多种形式的过错,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违反诊疗规范,诊疗水平低下,且医德沦丧。具体来讲,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过错:一、为患方选择和实施了错误的治疗方案;二、剥夺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扩大治疗和过度治疗;四、隐瞒病情,推脱责任。综合起来,过错明显,后果严重,因果关系直接,完全符合医疗损害的构成。

患方因交通事故入院,当时的情况是包括骨盆骨折在内的多发性骨折,这一点,没有任何的争议。但对于骨折的治疗原则,首先,要从病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并根据病情的需要,选择最合适的治疗方法。患方入院时,虽然存在骨盆的多发性骨折,但受伤后的一般情况是好的,骨折的类型应该是比较稳定的。也没有出现,如内脏破裂、大出血和神经损伤等严重的并发症。从710号的入院各项检查,到718日的手术前小结看,患者的伤情是稳定的,在医方罗列的手术“指征”中,没有一条理由能充分说明患方必需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事实上,很多骨盆骨折完全可以通过悬吊,牵引和外固定的方法治愈。对于这一点,患方不可能懂得,作为医方,依法和医疗规范也应该向患方进行说明和比较,让患方有一个选择,就算是伤情需要,必需进行开放复位固定,那也要和患方说清楚,而不是象医方这样,不管是否必需,也不作任何解释,就是向患方讲,只有做手术一条路。 医方给患方11812做的椎管探查减压+GSS内固定术,更是师出无名,患方是存在腰椎骨折,但损伤的部位小,程度轻,脊髓和脊神经没损伤,也没有任何受到压迫,需要减压的临床表现,感觉、大小便等都正常,距交通事故的发生已有一个多月,完全没有什么压力可解。从医方的手术前小结看,也不存在任何手术指征。1188医方的MRI检查报告诊断为:1、骶椎骨折,结合CT2、腰椎退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医方竟然也切开做了手术,真不知医方为什么要这样做,究竟想干什么?!更为严重的是,患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盆腔本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左髋关节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无受损,结构完整,功能正常,经过医方的治疗后,盆腔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左髋关节发生了严重的化脓性感染,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一个无菌的手术,最后导致这样的结果,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和理解。究其原因请教专家,医方竟然将内固定的螺丝钉打入了髋关节腔内,细菌由此而人为的引入。医方对患方感染的发生和发毫无预料,可以说是任其发展,在术后患方多次向医方反映下腹部疼痛不适,左髋关节也随着时间的延长,疼痛和活动障碍越来越严重,还出现发热等症状,这些都没有引起医方的注意,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直到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不得已,917,又打开盆腔将内固定拆除,在左髋关节放置冲洗管,1013,医方又为患方做了左髋关节化脓性关节炎切开病灶清除+引流术,那段时间,患方的盆腔象是装了拉链,髋关节周围到布满引流管,精神和肉体受到巨大的摧残。在发生医疗损害后,医方不是积极面对,而是采取拖延,隐瞒等手法。明明是术后出现了无法控制的盆腔感染,不得已拆除内固定装置,在其手术前小结上把手术指征说成是“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明明骨盆明显变形,并左髋关节严重的急性化脓性感染,而在医方多次的放射科X线及CT检查报告中描写为“折端对位对线较好,钢板内固定稳妥,双侧髋关节在位,软组织内未见异常密度影”直至915日的多次报告都如此之好,917,还有必要打开盆腔,拆除内固定,打开左髋关节腔?主观上,医方也想弥补自己的过失,但客观上医方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也实在是有限。其结果,只能是越治越坏。

患方认为,就本起医疗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在医方的眼里,经济利益是第一位的,而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是可以不当回事的,由于有了这样的宗旨和指导思想,而后发生的种种怪事就不难理解了。

患方认为,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固然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由此而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医方医疗损害造成和扩大的损害,则应该由医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里存在责任分担和损害后果参与度的认定。

为方便本案的审理,患方建议,对患方的这次审理终结前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由于患方还涉及今后的治疗和康复,相关残疾程度的鉴定,可以在以后治疗终结后再行主张。

恳请各位专家明察秋毫,全面准确了解和分析交通事故损害事实和医疗损害过程,并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

此致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

陈述人

委托代理人:江晓春 律师

2012-4-11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