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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同纠纷2010-08-08|人阅读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2004]275号

各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建管局: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自今年4月1日起,省辖市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规定的三级资质条件审核,其中对经营业绩和年限不作要求:县及县级市新设立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住所在县及县级市的开发企业暂定期限届满可以申请核定四级资质;住所在省辖市的开发企业则应申请核定三级资质,不得申请核定四级资质。住所在省辖市,过去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四级的,应在今年年底前按三级条件补充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及《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规定执行。暂定资质经营范围,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按照不超过《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应等级企业的业务范围确定。

(三)从严审核经营业绩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中房屋竣工房屋面积指标以项目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销售合同、竣工备案证明,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载和经统计部门认可的统计报表综合认定。不按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报送统计报表的,开发经营业绩不予认定。完成投资额指标以当月当地房屋销售均价的70%乘以该资质等级应竣工的房屋面积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以签订劳动部门认可的规范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为准。

(四)依法进行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资质受理、审批,仍按《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由开发企业向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我厅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审批。省工商局注册的开发企业,则应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由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转报我厅审批。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转报。 申请材料原则上要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由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原件后加盖公章。

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备案、转让登记备案、开发项目性质和规划指标变更审查制度,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一)开发项目资本金审查制度。开发项目资本金审查意见是开发企业办理新开工项目有关手续的必备条件。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开工项目手续时,还必须提交已竣工项目没有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承诺书。如存在弄虚作假作为,一经发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以停止项目执行,撤销所办许可手续。

(二)认真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的主要手段。开发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各开发企业按要求如实记载开发过程的主要事项,定期送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开发项目性质和规划指标变更审查。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源头控制作用,加强与城市规划、土地、计划、建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经法定程序批准变更规划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

三、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在依法向工程质量、城市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较大规模住宅小区,可申请分期验收备案。

申请验收备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

2、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毕、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并向各配套设施的专业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单项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已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承诺事项;

5、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6、未对项目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或者虽造成破坏但经过整治,环境已恢复或美化;

7、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未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工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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