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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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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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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城女在拆迁过程中的拆迁补偿

损害赔偿2012-06-30|人阅读

在近期的法律咨询中,屡屡碰到一类问题,困扰着很多嫁城女,那就是户口、承包地保留在农村,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嫁城女”,在拆迁补偿时能否享受村民待遇,按照村民来参与集体组织的拆迁补偿,因为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对以上现象分析如下:

首先,主体资格是否和其他村民一样?认定嫁城女在拆迁补偿中的资格,可根据是否保留农业户口,是否有承包耕地来确定。

农业户口是行政部门对村民认定的行政确认,如果具有农业户口,那ô应当具有其成员资格;而承包地只是村民所具有的权利,当然,有承包地从反面也印证了村民的资格。在陕高法发(2006)4号文件中第六条也有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可见“嫁城女”应当具有村民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在拆迁补偿中的权益和其他村民是否一样?这在我国的很多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δ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δ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另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公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厅字[2001]9号通知)中明确要 求: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可见“嫁城女”在拆迁补偿当中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第三,如果村委会通过决议对“嫁城女”的拆迁补偿不予考虑如何办?通过前面两点,已经说明“嫁城女”在拆迁补偿中应当具有和一般村民一样的权利,如果村委会通过类似的决议,当然属于Υ法,应当无效。如果与村委会协商无效的话,那ô只有经过诉讼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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