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为了图方便,夫妻二人将房产登记在了儿子名下。最近,一对夫妻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因为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的归属权而产生分歧,只好起诉到法院。
2007年,在岳阳从事五金生意的龙某,因为多年的经营手头比较宽裕,因此二人决定再买一套住房,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选中了一新建小区并买了下来。
后来,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二人考虑到将来再把房产过到儿子名下,办手续比较麻烦,于是直接将房产登记在3岁的儿子龙龙(化名)名下。
今年5月份,二人因为感情问题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因为儿子名下的这套房产闹得不可开交。
龙某的妻子认为,儿子龙龙由自己抚养,那么房产就应归她所有,而龙某则认为此房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应当一人一半。
法院的法官说,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夫妻双方出资以儿子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儿子的赠与,因此龙龙才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龙龙所有。